苏州吴江法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工作调查
2018-02-01 09:2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娄银生 虞向荣
  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江苏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新动能主要来自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和新经济的发展。在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过程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成功救治负债8.61亿元的病企。据记者调查,2017年11月底,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宣告吴江市液铸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凹凸纸品有限公司、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五家企业(下称凹凸系企业)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至此,历时两年,一个集印刷、包装、代理进出口、仓储、货运于一体,合作客户包括多家央企,但身陷担保圈和民间借贷泥潭、负债8.61亿元的系列企业,通过创新适用“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成功引入战略投资2.29亿元,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经营事业的延续、328名职工的妥善安置,以及295家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经营陷入困境,破产寻求生机

  在吴江采访的那天,为凹凸系企业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瑜向记者描述,自2015年1月起,因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凹凸系企业被二十余家供应商和民间贷款人诉至苏州中院或吴江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标的额7000余万元,凹凸系企业名下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此时,虽然凹凸系企业尚能接到订单,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200余名在职职工也基本未流失,但因诉讼执行带来的连锁反应,以及职工因三个月未发工资聚积的情绪,凹凸系企业随时面临崩盘。即使凹凸系企业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注入,以解燃眉之急,但面对法院的查封、冻结,以及随时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债务,这又无异于扬汤止沸。更何况面对此情况,即便看好凹凸系企业的运营价值,也没有投资人愿意在无任何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冒风险投入资金。

  凹凸系企业在出现崩盘风险后,汾湖高新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如何破解凹凸系企业的困境,成为摆在凹凸系企业和辖区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经过反复研究,综合比较,凹凸系企业向吴江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希望能借破产这一对他们而言尚属陌生的程序寻求一线生机,同时,这对汾湖高新区的企业而言也算头一遭。

  稳定职工情绪,破产不停产

  2015年10月13日、11月4日,吴江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对凹凸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同时聘请破产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担任法律顾问。案件受理之初,吴江法院积极寻求辖区政府的支持,指导管理人及时筹措资金,首先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管理人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加班加点开展职工债权调查工作,并分别召集中层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开会,耐心细致地做解释说明工作,公布结欠工资支付时间表。在工资得以陆续发放的情况下,工人的激烈情绪随之缓解,全部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这也为债务人实现“破产不停产”奠定了基础。

  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尚有较多未完成订单,且与主要客户保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但因现金短缺,只能利用少量回收款购买原材料维持生产。经调查研究,并经专业审计机构的分析预测,管理人认为继续营业有利于增加债务财产,同时确保债务人客户稳定也是进行重整的重要前提。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向吴江法院提出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申请。吴江法院经研究后复函予以许可。之后,管理人继续聘用债务人原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经营,并积极与意向投资人接洽,以最低成本引入资金1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为解决因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税款而无法继续开票的问题,吴江法院还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向其释明破产申请受理前欠缴税款应由税务机关申报税务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继续营业所产生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法律规定。经沟通和释明,税务部门表示了理解和支持。在此期间,吴江法院还指导管理人召开由债务人主要供应商、物流商、清关商业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向他们介绍破产案件的进展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承诺可按新业务量的一定比例先行支付保证金,以解除他们的疑惑,修复债务人的信誉。经过充分的沟通协调,主要合作单位均表示愿与债务人共渡难关。

  经过上述努力,当年11月,债务人实现单月净利润131万余元、整体盈利达23%的经营业绩。同时,也正是因为继续营业最大限度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随后五家凹凸系企业分别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债务人继续营业方案》。

  果断合并破产,保障公平受偿

  2016年1月15日,凹凸系企业的管理人向吴江法院申请对凹凸系企业予以实质合并破产。11天后,即1月26日,吴江法院召开由债务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代表、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及部分主要债权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除一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表示异议外,其他与会人员均对合并破产无异议。另外,还有共计163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同意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吴江法院认为凹凸系企业均为一人所直接控制,其在企业运营管理、人事、财务尤其是资金等表征上高度混同,导致各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明确区分,故各企业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应当视为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合并处置。从有利于推动企业破产、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角度考虑,吴江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裁定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虽然我国破产法对实质合并破产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的案例并不鲜见。”该案承办法官郝振介绍说。合并破产在启动模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关联企业各自单独进入破产程序,后基于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再进行合并破产;第二,部分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直接裁定将其他关联企业并入破产程序;第三,关联企业先行合并,再一并进入破产程序。本案适用的是第一种模式,也是实践中最常见且最稳妥的模式。在审查标准方面,最为重要的标准仍然是“公司人格严重混同”,除此之外,还应当关注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是否有利于实现破产程序挽救企业和充分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的,是否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经济效率与司法效率等辅助标准。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的裁定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作出的。

  吸收经验成果,创新重整路径

  在基本查清债权债务、完成资产审计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后,债务人向吴江法院申请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吴江法院从申请人主体资格、重整原因、重整可能、重整价格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凹凸系企业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并最终与一母公司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考虑到凹凸系企业中的苏州凹凸彩印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保壳式重整,管理人参照破产实务界已有实践,并被破产学界广泛论及的“出售式重整”模式,设计了“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首先将凹凸系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以出资或转让的方式注入新设立的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凹凸公司);然后由投资人购买新凹凸公司全部股权,凹凸系企业以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清偿债务;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财产则直接变价出售,所得价款另行进行分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凹凸系企业依法进行注销。该种模式在保留了“出售式重整”模式避免余债风险的优势外,因其系以原债务人企业财产出资设立新公司,然后以投资人购买新公司全部股权的形式完成出售并保证事业存续,即债务人与新公司存在较高的关联度和承接性,所以一定程度上有效利用了债务人的壳资源(例如相关许可经营资质、客户资源等),另外还降低了直接转让财产所产生的税务成本。

  根据以上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路径设计,管理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吴江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月10日,凹凸系企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投入资金2.29亿元,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0%的比例清偿、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20%比例清偿,依此计算,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约为10%,其中5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清偿率最高达30%、最低不少于22%。经现场统计,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五个组别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布后,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2017年1月17日,吴江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凹凸系企业重整计划,终止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加强部门联动,保障重整执行

  批准重整计划后,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清算组成员、汾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运行分析科科长庞华,召集管理人法律服务团队、投资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召开了十余次协调会,内容涉及证照变更、股权变更、发票开具、税费征收等各个方面。“经历这个案子,让我熟悉了破产程序,也让我认识到了部门联动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科学分工,法院虽是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和主导者,但管理人的诸多事务还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所以,相关部门的人员也要有破产法理念、懂些破产法知识,如果不考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特殊状态,面对管理人的合法诉求,仍坚持日常做法,不愿与管理人协商,即使管理人主动找上门,也不予配合,其实是一种‘懒政’的表现。”庞华感慨道。

  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到清偿,管理人协助投资人办理了新凹凸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并且协助新凹凸公司办理了相关证照手续,最终实现了新老企业经营业务的无缝对接,保证了生产经营不中断、职工不失业,以及重要客户在新老企业之间的顺利过渡。该案审判长、吴江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张有顺告诉记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向吴江法院申请宣告凹凸系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依此作出如上宣告凹凸系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新凹凸公司自2017年3月1日正式开展运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累计销售收入已达2103万元,相比原凹凸系企业的亏损,新凹凸公司已经盈利,且随着业务的逐渐展开,盈利必将会进一步增长。

  吴江法院院长陈晓君认为,我国经济当前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同时也是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机遇期。挚爱苏州这片热土的女院长最后深情地向记者表示:“吴江法院有决心,也有能力肩负起这个责任。希望通过不断努力,让优质的投资者因为吴江法院的破产审判而认可吴江的市场环境,并选择在吴江这片热土上扎根。”

  相关报道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生动样本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刘思萱

  近年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引发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采用“实质合并+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分别进入破产程序的各个企业,因为各自业务、财务等事项的高度关联性而被合并清偿,不同实体的财产被作为一个整体破产财产对待,以此来共同清偿各个企业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实质合并能够劣后关联债权、简化程序、降低财产清理和处置成本,进而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有利于提高债权人整体层面的清偿率。然而,因分别破产的企业资产状况和债权结构不同,实质合并破产也会拉低资产状况相对较好、负债比率相对较低的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率。加之各国立法均难以对该类案件确定整齐划一的法定先决条件,所以,法院对于欲求实质合并破产的每一个案件,进行谨慎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与衡平就显得至关重要。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采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往往会援引Inre Vecco Construction Industries,Inc.一案中阐述的7项判断规则:(1)待合并企业之间是否有合并的财务报表;(2)待合并企业的股东和利益是否具有趋同性;(3)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担保关系;(4)区分各个企业自身的资产和债务的难易程度;(5)企业之间的资产处置和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手续;(6)企业之间财产的混同程度;(7)合并破产后对单个企业清债可能带来的收益。而上述标准,又可以归纳为企业之间关联和混同程度判断、合并破产带来的效益考量这两个标准,本案中吴江法院对于这两个标准都予以了积极实践。一方面,关联和混同程度判断以企业法人格混同的各种形态为基础,又加以破产资产清理难度和成本等考量要素。因事关法律要件的判断,故该项评断以法院的审核判断为准。具体程序可以先由管理人提交相关的申请和报告,出具相关财务分析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最终通过司法权对混同程度进行专业判断。在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书》,新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混同专项财务分析报告》,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审核。另一方面,合并破产带来的效益考量事关债权人利益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实现,理论上实质合并以能够有利于所有的债权人为最优选择,同时承许通过实质合并取得的效益大于其对个别债权人的损害为次优选择。在此利益衡平之上,尊重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博弈,亦为经济民主的体现。法院可以在博弈谈判机制崩溃后进行裁断,但不应在债权人尚未行使权利之前即取而代之。吴江法院充分关注了这一点,专门就合并破产问题邀请了债权人委员会参加听证,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及主要债权人均出席听证会。除一家抵押权人保留意见外,其他出席人员均对合并破产表示同意和认可,体现了各方对于合并破产效益衡量的审慎态度。

  此外,因实质合并系在破产程序中整体性处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将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完成合并,故重整成功后各关联企业仍将继续经营,并保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非成为一个合并的企业。对于重整投资人而言,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实质合并重整成功后各个企业的股权构架和日后的经营计划。加之重整程序不可避免地存在负债风险,使得投资人在面对关联企业重整时极为谨慎。而吴江法院在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实施的“出售式重整”的方案,不失为解决投资人后顾之忧的一种努力。“出售式重整”能够保障投资人与原重整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彻底分离,从而获得清洁有效的核心资产,投资人付出的对价用于清偿原重整企业的债务,此后原重整企业依法注销。所以,这种重整方式又可称为“重整型清算”。本案中,将凹凸系企业财产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注入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然后投资人购买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最后凹凸系企业以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清偿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凹凸系企业依法进行注销。

  “出售式重整”中最为关键的问题,莫过于新企业股权的定价。新企业的股权定价直接决定了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作为最基础的条件,新企业的股权价格应不低于重整企业若以清算方式获得的变现数额。不仅如此,在对注入新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进而以此确定股权价格时,应以继续经营标准而非清算标准完成资产的评估。此外,在股权定价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确保定价过程中债权人委员会的参与。在商议定价的同时,还需充分考量投资人股权的支付条件以及拖延付款的风险等因素。本案中,通过“出售式重整”,在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三个债权人组别100%清偿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普通债权组等三个债权人组别的清偿率,相较于清算模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重整方案制定时也对投资人的资金到位进行了风险预估,并制定了重整失败的后备方案,如此慎重细致的安排,充分展示了我国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的智慧和勇气,也为我国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样本。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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