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写作要言之有序
2018-01-31 08:5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志
  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产品,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胜败皆服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目标。而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到条理清晰,言之有序。总体上,裁判文书从格式上讲是按照提出问题(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部分)、分析问题(认定事实及说理部分)、解决问题(裁判文书的主文裁判结果部分)进行安排设计。而在裁判文书写作中具体到每一部分或每一段落也要讲究排篇布局。

  叙事要有顺序。裁判文书离不开叙事,裁判文书中的叙事主要集中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当事人诉讼的事实部分也有事实的叙述)。裁判文书中的叙事要求简洁明了,一般采取顺叙的叙事手法,按照时间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进行叙述事实。当然,为了使叙事更加脉络清晰,也可以先叙述主要事实,对于需要交代的关键性事实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另查明”的方式进行补叙。裁判文书中需要对空间方位进行说明的,可以由外向内,也可以由内向外,还可以由上向下,或者由下向上。总之,按照一定的顺序叙事,条理会更清晰,更容易让当事人和其他人看懂。

  说理讲究逻辑。判决书的说理要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判决书的说理性主要在此部分展示。让理说得通、说得透,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阐述理由可以“并列式”逐条说明,也可以“先分后总” 或“先总后分”进行归纳总结,还可以递进式、层递式地由浅入深进行阐述。一般裁判文书中采取“三段论”,就是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在确定立论与反驳的先后顺序上,最好不要把反驳和立论交织在一起,要先立论,再反驳,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

  表达分清主次先后。在裁判文书写作的表达上还要坚持主次之分,轻重之别。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引用上,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在裁判文书主文判项之间要分主次先后,主项在先,次项在后;先支持,后驳回。在二审裁判文书中,一般按照“一维二撤三改判”的顺序安排主文内容,即先写维持的内容,其次写撤销的内容,最后写改判的内容。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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