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生争执 两“路怒男”变身抢劫犯获刑罚金
2018-01-24 14:57:49
     中国法院网讯 (吕鑫 崔瑾)  二男子在会车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盛怒下暴打对方司机,并强行索要钱财。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路怒男”抢劫案,被告人钟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梁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梁猛驾驶小车(上乘被告人钟宇)在三原县大程镇与王费驾驶的半挂车会车时,发生争执。梁猛下车站在王费的货车前轮上,隔着驾驶室玻璃,在王费头部、胸部打了几拳,后驾车与钟宇向东驶去。王费继续向西行驶到了西廷加油站西约200米时,被告人梁猛驾车返回将王费挡住。被告人钟宇电话叫张欣荣开车载其追上梁猛。后被告人梁猛向王费索要2000元,王费说只有300元,梁猛便用自己的鞋底抽打王费嘴部、脸部达二十余下,并说“300元一分不少”,后梁猛指使钟宇把钱一拿离开现场。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费伤情数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梁猛、钟宇的家属和被害人王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梁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费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钟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费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另查,被告人钟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钟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4月1日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猛、钟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猛、钟宇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抢劫罪,其行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猛、钟宇民事赔偿积极,被告人梁猛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予以采纳,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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