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奶粉”并非超市所售 “职业打假人”反被罚1000元
2018-01-18 19:54:51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李佳玉 殷嘉惠 罗双江
超市里转了一圈,出来拿着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十倍索赔4080元,这一诉讼在一审时获得支持,但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细细一查,发现这罐奶粉根本就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遂认定索赔者的行为是虚假诉讼,于日前对其罚款1000元。据悉,这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第一份罚单。
原告起诉
买到过期奶粉,要求十倍索赔
吴某起诉某超市称,他在2016年6月21日在该超市以408元购得某品牌奶粉一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保质期到2016年6月5日。购得后,他发现涉案某品牌奶粉已经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某超市没有尽到检查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08元,支付最低赔偿金4080元。
被告超市称,事发后,超市查了所有物品,均没有吴某提供的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来源有很大的疑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奶粉,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吴某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408元,赔偿4080元,合计4488元。
二审改判
“打假人”被罚1000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超市从没有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的产品。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既然被告超市从来没有销售过索赔者所称的奶粉,那么这罐奶粉到底是不是索赔者自己夹带进去后掉包的?如果是索赔者自己带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都是不存在的,索赔者的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罚款。
主审法官栗娟将这一点告知吴某后,吴某一开始并不愿意承认,但又无法解释清楚奶粉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于1月12日来到南京中院,自愿缴纳了1000元罚款。
案件争议
通过查询罐底条码,奶粉来源存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请。
被告超市的理由是,某品牌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来自于被告超市及其供货商,这一点有完整的商品进销存数据以及商品进货单据可以证明。且案涉产品销售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而超市库存记录显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该类产品处于持续缺货状态,最新的一次进货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过期产品。
被告超市认为,案涉产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吴某购买后的“掉包”行为,吴某系职业打假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对其诉请不应支持。
原告起诉
买到过期奶粉,要求十倍索赔
吴某起诉某超市称,他在2016年6月21日在该超市以408元购得某品牌奶粉一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保质期到2016年6月5日。购得后,他发现涉案某品牌奶粉已经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某超市没有尽到检查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08元,支付最低赔偿金4080元。
被告超市称,事发后,超市查了所有物品,均没有吴某提供的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来源有很大的疑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奶粉,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吴某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408元,赔偿4080元,合计4488元。
二审改判
“打假人”被罚1000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超市从没有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的产品。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既然被告超市从来没有销售过索赔者所称的奶粉,那么这罐奶粉到底是不是索赔者自己夹带进去后掉包的?如果是索赔者自己带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都是不存在的,索赔者的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罚款。
主审法官栗娟将这一点告知吴某后,吴某一开始并不愿意承认,但又无法解释清楚奶粉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于1月12日来到南京中院,自愿缴纳了1000元罚款。
案件争议
通过查询罐底条码,奶粉来源存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请。
被告超市的理由是,某品牌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来自于被告超市及其供货商,这一点有完整的商品进销存数据以及商品进货单据可以证明。且案涉产品销售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而超市库存记录显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该类产品处于持续缺货状态,最新的一次进货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过期产品。
被告超市认为,案涉产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吴某购买后的“掉包”行为,吴某系职业打假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对其诉请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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