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民工工资 “老板”获刑一年半并罚金
2018-01-18 10:52:41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被告人高某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高某承建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部分工程,至工程完工,高某拖欠刘某及其雇佣的6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52400.00元。经多次讨要拒不支付。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2月4日向高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某向刘某支付共计人民币620000.00元的工人劳动报酬,余款人民币732400.00元一直未支付,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高某与刘某等人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能够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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