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丢失身份证莫名成为公司“高管”
2018-01-15 23:55:3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赵恩泽
姚小姐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不料却莫名成为一家保洁公司的监事,为此还被自己单位勒令整改。姚小姐要求该公司去除不实信息遭拒绝后将之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洁公司应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配合姚小姐去除工商登记中的监事登记信息,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悉,姚小姐与保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素不相识。2016年7月,得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该公司冒用并登记为其监事后,自己所在单位勒令其限期整改。为此,姚小姐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将自己的相关信息予以去除,李某表示同意,但提出需向他支付1600元。之后,姚小姐向李某微信支付了前述钱款,但该公司至今依旧未将非法使用姚小姐的信息在其监事登记信息中予以去除。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姚小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洁公司配合将其姓名的监事登记信息去除,从而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保洁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出具答辩意见。
经查,2015年7月17日,保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一家工商税务登记服务中心代理其公司设立登记业务。当年8月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保洁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在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决定》第(三)项:“任命姚小姐为公司第一届监事;”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部分粘贴了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载有与姚小姐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左侧均有姓名签字。
以上事实,由保洁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工商材料、微信往来信息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姚小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近日,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洁公司应停止侵害原告姚小姐的姓名权,消除影响(保洁公司配合姚小姐去除工商登记中的监事登记信息);被告保洁公司赔偿原告姚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悉,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诉讼后果。根据在案证据,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原告姓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其姓名的监事登记信息去除,从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涉案纠纷确实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影响,致其精神受到损害,结合被告的过错,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据悉,姚小姐与保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素不相识。2016年7月,得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该公司冒用并登记为其监事后,自己所在单位勒令其限期整改。为此,姚小姐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将自己的相关信息予以去除,李某表示同意,但提出需向他支付1600元。之后,姚小姐向李某微信支付了前述钱款,但该公司至今依旧未将非法使用姚小姐的信息在其监事登记信息中予以去除。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姚小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洁公司配合将其姓名的监事登记信息去除,从而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保洁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出具答辩意见。
经查,2015年7月17日,保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一家工商税务登记服务中心代理其公司设立登记业务。当年8月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保洁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在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决定》第(三)项:“任命姚小姐为公司第一届监事;”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部分粘贴了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载有与姚小姐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左侧均有姓名签字。
以上事实,由保洁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工商材料、微信往来信息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姚小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近日,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洁公司应停止侵害原告姚小姐的姓名权,消除影响(保洁公司配合姚小姐去除工商登记中的监事登记信息);被告保洁公司赔偿原告姚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悉,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诉讼后果。根据在案证据,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原告姓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其姓名的监事登记信息去除,从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涉案纠纷确实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影响,致其精神受到损害,结合被告的过错,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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