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妈给娃登记假爸 医院出生证明有误被判收回
2018-01-11 10:3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出生后第一份证书,也是婴儿办理户籍登记的必要资料。在厦门就发生了一起因《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的父亲与新生儿没有血缘关系而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引起的纠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收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016年5月,阿丽与阿郎经集美法院调解离婚。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阿丽已怀二胎5个月,如阿丽顺利生产,阿郎同意将二胎子女由阿丽抚养。离婚之前,阿丽与阿郎曾办理了一张准生证,载明两人拟生育第二个子女,预产日期为2016年10月。
2016年9月末,阿丽产下一男婴,数日后出院。阿丽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阿丽的配偶或新生儿的父亲信息。之后,阿丽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老陈,并填写了老陈的身份信息。当日,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姓名为老陈。
因老陈与阿丽的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登记户口,阿丽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医院作出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姓名”一栏的登记信息有误,及“新生儿姓名”登记中的姓名有误;判令医院立即撤销旧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认为,其系根据阿丽提供的登记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阿丽申请重开出生证明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阿丽认为,在其分娩期间,老陈一家给予阿丽诸多照料,双方有意成为一家人。因此,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将新生儿父亲错误登记为老陈。但老陈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医院作为专业的机构,在没有核实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出具该《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义务的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
本案中,阿丽的资料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的父亲信息,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阿丽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未严格按照签发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2016年5月,阿丽与阿郎经集美法院调解离婚。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阿丽已怀二胎5个月,如阿丽顺利生产,阿郎同意将二胎子女由阿丽抚养。离婚之前,阿丽与阿郎曾办理了一张准生证,载明两人拟生育第二个子女,预产日期为2016年10月。
2016年9月末,阿丽产下一男婴,数日后出院。阿丽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阿丽的配偶或新生儿的父亲信息。之后,阿丽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老陈,并填写了老陈的身份信息。当日,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姓名为老陈。
因老陈与阿丽的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登记户口,阿丽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医院作出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姓名”一栏的登记信息有误,及“新生儿姓名”登记中的姓名有误;判令医院立即撤销旧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认为,其系根据阿丽提供的登记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阿丽申请重开出生证明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阿丽认为,在其分娩期间,老陈一家给予阿丽诸多照料,双方有意成为一家人。因此,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将新生儿父亲错误登记为老陈。但老陈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医院作为专业的机构,在没有核实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出具该《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义务的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
本案中,阿丽的资料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的父亲信息,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阿丽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未严格按照签发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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