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余名集资股东和银行“争”船
上海海事法院成功调解挂靠船舶贷款案
2018-01-04 09:0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葛培 牟鹏飞
一艘3万多吨的钢制散货巨轮被司法扣押正待拍卖,林某等10人却声称其为真正船东,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欠下5000万元贷款债务的登记船东因经营困难,怠于参加诉讼。银行方则希望尽快拍卖船舶收回贷款本息损失。三方利益冲突、矛盾尖锐。上海海事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努力促成协商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当庭签订了和解协议。日前,银行方已按协议安排收回部分欠款人民币1300万元。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10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6年11月,某银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艘3万多吨的钢制散货巨轮,该轮登记在某海运公司名下。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台州市的林某等10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以自己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该船的强制措施。由于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上海海事法院据此驳回了林某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林某等人并没有放弃,紧接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自己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且银行并非善意第三人为由,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等措施。
林某等10多人称自己代表了160余名集资股东,他们还在诉状中写道,“船舶自始至终属于我们所有。当下船舶贬值厉害,160余名股东能够集资造船实属不易,强制执行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严重侵害。”
船舶被挂靠公司抵押 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原来,涉案船舶是林某等160余人于2007年集资1.75亿元建造,为便于运营管理,船舶建成后挂靠在海运公司名下经营。2012年12月,海运公司用船舶向银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
因海运公司未能依约按时还贷,2015年10月,银行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海运公司及担保人还本付息。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请,确认银行对涉案船舶享有抵押权。
与此同时,林某等人在宁波海事法院也提起船舶权属纠纷诉讼。林某等人诉称,虽然船舶登记在海运公司名下,但当初为了明确船舶产权归属,林某等人于2011年和海运公司先后签订了《船舶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书》,明确船舶产权为林某等人100%所有,海运公司仅为名义所有人,并不享有任何股份产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船舶系林某等人所有,同时确认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准确抓住工作关键点 顺利签订调解协议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后,立即就案件的事实调查、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理顺审理思路。
一方面,为查明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上海海事法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海事局、台州公安局、上海银监局等机构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传唤多名证人到法院作证并接受询问,确保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细节;另一方面,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情绪安抚工作,多方寻找突破口促使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
开始调解时,林某等人态度强硬,多次扬言“就算船舶被拍卖,也不会交付”,银行方也消极回避,不愿和解。2017年9月,海运公司名下另一艘船舶因实际所有人拒不履行交付义务而被其他法院强制移泊。合议庭敏锐地觉察到这是一个突破口,立即告知林某等人船舶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劝导他们勿意气用事,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林某等人明白了利害关系,和银行初步达成了代海运公司偿还贷款的意向。但由于贷款数额巨大,仅利息就近千万元,各方就还款方案及后续船舶处置问题又生分歧。对此,法官多次约谈各方,逐条理顺争议点,并提出最佳的风险控制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等人愿意继续运营船舶并以运营所得代海运公司向银行分期偿还债务。这样,160余名集资股东可以继续运营船舶避免钱船两空,银行也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收回贷款本息。这起因挂靠船舶贷款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10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6年11月,某银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艘3万多吨的钢制散货巨轮,该轮登记在某海运公司名下。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台州市的林某等10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以自己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该船的强制措施。由于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上海海事法院据此驳回了林某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林某等人并没有放弃,紧接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自己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且银行并非善意第三人为由,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等措施。
林某等10多人称自己代表了160余名集资股东,他们还在诉状中写道,“船舶自始至终属于我们所有。当下船舶贬值厉害,160余名股东能够集资造船实属不易,强制执行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严重侵害。”
船舶被挂靠公司抵押 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原来,涉案船舶是林某等160余人于2007年集资1.75亿元建造,为便于运营管理,船舶建成后挂靠在海运公司名下经营。2012年12月,海运公司用船舶向银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
因海运公司未能依约按时还贷,2015年10月,银行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海运公司及担保人还本付息。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请,确认银行对涉案船舶享有抵押权。
与此同时,林某等人在宁波海事法院也提起船舶权属纠纷诉讼。林某等人诉称,虽然船舶登记在海运公司名下,但当初为了明确船舶产权归属,林某等人于2011年和海运公司先后签订了《船舶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书》,明确船舶产权为林某等人100%所有,海运公司仅为名义所有人,并不享有任何股份产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船舶系林某等人所有,同时确认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准确抓住工作关键点 顺利签订调解协议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后,立即就案件的事实调查、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理顺审理思路。
一方面,为查明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上海海事法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海事局、台州公安局、上海银监局等机构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传唤多名证人到法院作证并接受询问,确保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细节;另一方面,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情绪安抚工作,多方寻找突破口促使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
开始调解时,林某等人态度强硬,多次扬言“就算船舶被拍卖,也不会交付”,银行方也消极回避,不愿和解。2017年9月,海运公司名下另一艘船舶因实际所有人拒不履行交付义务而被其他法院强制移泊。合议庭敏锐地觉察到这是一个突破口,立即告知林某等人船舶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劝导他们勿意气用事,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林某等人明白了利害关系,和银行初步达成了代海运公司偿还贷款的意向。但由于贷款数额巨大,仅利息就近千万元,各方就还款方案及后续船舶处置问题又生分歧。对此,法官多次约谈各方,逐条理顺争议点,并提出最佳的风险控制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等人愿意继续运营船舶并以运营所得代海运公司向银行分期偿还债务。这样,160余名集资股东可以继续运营船舶避免钱船两空,银行也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收回贷款本息。这起因挂靠船舶贷款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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