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是审判业务中的重要因素
2018-01-03 16:3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范严忠
引言: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书记员要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业务等关键性工作。
关键词:书记员 审判业务 重要性
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书记员队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在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录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由此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二、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三、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作用
一是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
二是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
三是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
四是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重要性
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质效。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是在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完成,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调查取证、评议案件等,均需通过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使其变为书面材料甚至变为证据,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说,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书记员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二是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书记员最基础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庭审记 录,显然,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说话速度快,有时语无伦次,书记员及时把握应记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有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要具备“快、准、全、细”速录基本技能,达到记录时不失原意,又能全面正确地反映案情的效果。把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陈述的内容,判定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公道取舍,做到详略得当。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法律文书的质量,甚至会导致错误判决。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态度,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而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庭审笔录若有改动,要作确认处理。
五、提高书记员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
一是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所以书记员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在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是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必定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书记员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
三是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是书记员的年龄结构都还年轻,在这个年龄就在于积累,学习是尤为必要的。学习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这是筑牢基础的过程,只有基础扎实了,记录时的理解能力、概括能力才会随之提升。要强调的是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有些书记员,一个案件记下来,笔录错漏百出,有些法律术语、庭审程序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出现这样的状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懂法律。所以作为一名书记员,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几大诉讼法进行学习,对相应的程序予以了解,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书记员的工作。
五是书记员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一员,在庄严的法庭记录,和法官一起外出办案,如果不注重自身的外在形象,会降低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也会损害法官的尊严,从而让法官的审理和执行丧失公信力,对法官的工作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书记员和法官均应当注重司法礼仪,规范着装,制服穿着要配套。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才能在处理具体审判业务时做到不偏不倚,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法院在公众中的司法为民形象。
(作者单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书记员 审判业务 重要性
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书记员队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在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录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由此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二、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三、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作用
一是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
二是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
三是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
四是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的重要性
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质效。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是在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完成,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调查取证、评议案件等,均需通过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使其变为书面材料甚至变为证据,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说,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书记员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二是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书记员最基础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庭审记 录,显然,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说话速度快,有时语无伦次,书记员及时把握应记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有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要具备“快、准、全、细”速录基本技能,达到记录时不失原意,又能全面正确地反映案情的效果。把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陈述的内容,判定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公道取舍,做到详略得当。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法律文书的质量,甚至会导致错误判决。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态度,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而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庭审笔录若有改动,要作确认处理。
五、提高书记员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
一是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所以书记员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在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是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必定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书记员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
三是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是书记员的年龄结构都还年轻,在这个年龄就在于积累,学习是尤为必要的。学习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这是筑牢基础的过程,只有基础扎实了,记录时的理解能力、概括能力才会随之提升。要强调的是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有些书记员,一个案件记下来,笔录错漏百出,有些法律术语、庭审程序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出现这样的状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懂法律。所以作为一名书记员,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几大诉讼法进行学习,对相应的程序予以了解,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书记员的工作。
五是书记员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一员,在庄严的法庭记录,和法官一起外出办案,如果不注重自身的外在形象,会降低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也会损害法官的尊严,从而让法官的审理和执行丧失公信力,对法官的工作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书记员和法官均应当注重司法礼仪,规范着装,制服穿着要配套。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才能在处理具体审判业务时做到不偏不倚,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法院在公众中的司法为民形象。
(作者单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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