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中院联手凤山法院 啃下两起“骨头案”
2018-01-02 14:5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锋 韦金艳
广西凤山县一刘姓中年男子与同村屯年纪已有70岁的老人发生矛盾,不仅损毁通往老人家的道路,还将老人打伤,老人分别以恢复路基原状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将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同凤山县人民法院,利用半天时间,成功执结这两起恢复原状、健康权纠纷“骨头案”。
刘某三和老人李某同属一个村,两人是相距不到200米的邻居。2008年,刘某三的胞兄刘某勇与李某共同修建一条通往两家的路,后刘某勇于2014年搬离旧址,李某及李某的儿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勇、刘某三签订《道路通告协议书》,甲、乙双用换责任地的方式,使甲方拥有这条道路的通行权。2015年底,刘某三与李某发生纠纷,遂将道路路基边缘总长约3米左右的石头撬开两处,并禁止李某通行。2016年9月初,李某将刘某三告到凤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三将损坏的两段路基恢复原状。
2016年1月17日,李某家的牛进到刘某三珍珠李林地,刘某三认为牛踩坏了珍珠李,叫李某将牛赶走,引起双方急躁,刘某三不服气,又用木棒再次撬开通往李某家的路基,为此又发生争吵。次日,刘某三从亲戚家吃酒回来,双方再次为路基受损的问题再次争吵,矛盾升级,李某经口头警告无效后,就弯腰准备捡石头打刘某三,被刘某三摁压在地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左8、9、10、11后肋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李某遂又将刘某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三因过错侵害他要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是双方未能冷静、正确地处理矛盾所致,被告刘某三将原告李某推倒并按压在地上致伤,应当承担80%的责任,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三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800元。
法院判决后,刘某三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文书生效,但是刘某三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在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7年10月中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到距县城约80里路的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但是刘某三均以不识字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家里务工,帮村里修建地头水柜,有收入来源,而且他还在家里修建围墙,是有履行能力的。但是法官做思想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刘某蛮横不讲理,不但不配合,还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因这两起执行案件较为特殊,2017年12月20日,河池中院执行局安排执行干警协同凤山法院执行这两起恢复原状、健康权纠纷“骨头案”。当天,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刘某三同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将损毁的路基用石头推砌好,恢复道路原状;并于当天将申请执行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共计5044元交到法院。至此,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刘某三和老人李某同属一个村,两人是相距不到200米的邻居。2008年,刘某三的胞兄刘某勇与李某共同修建一条通往两家的路,后刘某勇于2014年搬离旧址,李某及李某的儿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勇、刘某三签订《道路通告协议书》,甲、乙双用换责任地的方式,使甲方拥有这条道路的通行权。2015年底,刘某三与李某发生纠纷,遂将道路路基边缘总长约3米左右的石头撬开两处,并禁止李某通行。2016年9月初,李某将刘某三告到凤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三将损坏的两段路基恢复原状。
2016年1月17日,李某家的牛进到刘某三珍珠李林地,刘某三认为牛踩坏了珍珠李,叫李某将牛赶走,引起双方急躁,刘某三不服气,又用木棒再次撬开通往李某家的路基,为此又发生争吵。次日,刘某三从亲戚家吃酒回来,双方再次为路基受损的问题再次争吵,矛盾升级,李某经口头警告无效后,就弯腰准备捡石头打刘某三,被刘某三摁压在地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左8、9、10、11后肋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李某遂又将刘某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三因过错侵害他要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是双方未能冷静、正确地处理矛盾所致,被告刘某三将原告李某推倒并按压在地上致伤,应当承担80%的责任,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三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800元。
法院判决后,刘某三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文书生效,但是刘某三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在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7年10月中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到距县城约80里路的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但是刘某三均以不识字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家里务工,帮村里修建地头水柜,有收入来源,而且他还在家里修建围墙,是有履行能力的。但是法官做思想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刘某蛮横不讲理,不但不配合,还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因这两起执行案件较为特殊,2017年12月20日,河池中院执行局安排执行干警协同凤山法院执行这两起恢复原状、健康权纠纷“骨头案”。当天,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刘某三同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将损毁的路基用石头推砌好,恢复道路原状;并于当天将申请执行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共计5044元交到法院。至此,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