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未成年住宿女生 宿管老师被判刑八年
2017-12-25 15:55:09
中国法院网讯 (陈金福 陈珠)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身为学生宿舍管理员的被告人林某利用管理某中学学生宿舍的工作便利,趁学生宿舍熄灯后进入女生宿舍,待该宿舍内其他女生入睡后,引诱该校七年级女生(2002年8月出生)与其交往,后对该女生实施猥亵。此后一个月,被告人林某先后四次利用上述方法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满足淫欲,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一次,并先后四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强奸罪,应依法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予并罚。林某身为学生宿舍管理员,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但却利用工作便利对被害人施以猥亵、奸淫,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形象,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林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基本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犯罪后由其家属代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身为学生宿舍管理员的被告人林某利用管理某中学学生宿舍的工作便利,趁学生宿舍熄灯后进入女生宿舍,待该宿舍内其他女生入睡后,引诱该校七年级女生(2002年8月出生)与其交往,后对该女生实施猥亵。此后一个月,被告人林某先后四次利用上述方法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满足淫欲,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一次,并先后四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强奸罪,应依法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予并罚。林某身为学生宿舍管理员,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但却利用工作便利对被害人施以猥亵、奸淫,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形象,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林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基本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犯罪后由其家属代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