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
把“支持执行”纳入法治政府考核
把“支持执行”纳入法治政府考核
2017-12-06 08:4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王睿
近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决议》强调,要加强执行保障和舆论宣传工作,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决议》对人大常委会自身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见证执行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决议》特别强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决议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有关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决议》还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模式改革;充分履行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和日常管理,实现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等6个方面,对全省法院提出明确要求。
《决议》强调,要加强执行保障和舆论宣传工作,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决议》对人大常委会自身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见证执行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决议》特别强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决议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有关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决议》还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模式改革;充分履行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和日常管理,实现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等6个方面,对全省法院提出明确要求。
责任编辑:杨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