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污染防治 保护生态环境
辽宁高院出台意见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18-02-13 09:26: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正式试行。今后,辽宁全省法院将建立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机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缓的刑罚,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据了解,《意见》共有28条,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加强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予以规范。
《意见》指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刑为七年),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刑为死刑)等犯罪,同时构成两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污染物排放既有国家标准,同时又有“省标”的,依照较低标准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要从严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意见》共有28条,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加强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予以规范。
《意见》指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刑为七年),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刑为死刑)等犯罪,同时构成两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污染物排放既有国家标准,同时又有“省标”的,依照较低标准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要从严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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