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2017-11-24 19:1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雷
【案情】
张某通过招聘进入江苏宿迁某商贸公司工作,张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可以多领取些现金收入,商贸公司也同意了这个要求,双方将此约定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奖金发放发生争议,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利,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分歧】
就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各执一词。关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已经固定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种意见:该约定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虽属私法范畴,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订立合同的依据,但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那该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排除适用,所以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二、社会保险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合同内容无效。
综上,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希望多领取现金报酬,而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出于各种目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巨额索赔,而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劳动权利也受到了损害。所以说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自身的劳动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张某通过招聘进入江苏宿迁某商贸公司工作,张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可以多领取些现金收入,商贸公司也同意了这个要求,双方将此约定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奖金发放发生争议,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利,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分歧】
就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各执一词。关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已经固定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种意见:该约定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虽属私法范畴,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订立合同的依据,但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那该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排除适用,所以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二、社会保险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合同内容无效。
综上,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希望多领取现金报酬,而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出于各种目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巨额索赔,而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劳动权利也受到了损害。所以说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自身的劳动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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