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建立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7-11-24 10:10:29
中国法院网讯 (宋慧林 赵大为) 为了建立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对接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整合社会力量妥善处理和化解医患纠纷,11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出台意见,建立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依照该意见,淮安市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医调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医调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医调组织调解医患纠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均不收取费用。
该意见指出,医调组织受理纠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和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医调组织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法院备案。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已送回法院,法院应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向法院递交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退回法院,法院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诉前医患纠纷经医调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医调组织应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了协助调解程序的内容,法院在医患纠纷审理、执行或处理申诉信访中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医调组织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医调组织收到邀请函后应根据法院要求及时选定调解员,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协助调解中,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的裁判文书告知医调组织。
依照该意见,淮安市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医调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医调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医调组织调解医患纠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均不收取费用。
该意见指出,医调组织受理纠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和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医调组织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法院备案。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已送回法院,法院应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向法院递交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组织应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退回法院,法院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诉前医患纠纷经医调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医调组织应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了协助调解程序的内容,法院在医患纠纷审理、执行或处理申诉信访中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医调组织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医调组织收到邀请函后应根据法院要求及时选定调解员,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协助调解中,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的裁判文书告知医调组织。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