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出台意见全面加强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
2017-11-21 23:13: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静
今天(11月2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
近年来,祁连山局部生态遭到人为破坏,甘肃高院充分认识到保护修复祁连山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多次召集省委办公厅、环保厅、国土厅、林业厅等相关单位就制定该《意见》进行座谈研讨。
《意见》提出,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职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祁连山保护区生态建设;
依法审理矿业权纠纷,确保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治理有序进行;依法审理与林业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为构筑河西走廊生态屏障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祁连山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求。
《意见》要求,打造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甘肃模式,加大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诉讼裁判力度。目前,全省已形成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要充分发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指导和协调的业务优势,根据各法院专业领域审判特点,合理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探索实践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甘肃模式”,最大限度的排除地方干扰,促进案件公正审理。要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机制;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重点,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搭建祁连山生态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近年来,祁连山局部生态遭到人为破坏,甘肃高院充分认识到保护修复祁连山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多次召集省委办公厅、环保厅、国土厅、林业厅等相关单位就制定该《意见》进行座谈研讨。
《意见》提出,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职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祁连山保护区生态建设;
依法审理矿业权纠纷,确保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治理有序进行;依法审理与林业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为构筑河西走廊生态屏障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祁连山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求。
《意见》要求,打造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甘肃模式,加大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诉讼裁判力度。目前,全省已形成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要充分发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指导和协调的业务优势,根据各法院专业领域审判特点,合理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探索实践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甘肃模式”,最大限度的排除地方干扰,促进案件公正审理。要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机制;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重点,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搭建祁连山生态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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