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引纠纷 “失信黑名单”促执行
2017-11-15 15:08:39
     中国法院网讯 (许文聪)  “法官,我想明白了,自从进了‘失信黑名单’,我出差坐不了高铁买不了飞机票,还被别人指指点点,一味拖着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趁着来河南出差,我把钱全部给你们送来了。”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坐了近两天“绿皮车”的赵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官手中。

  2015年5月,赵某的朋友王某借用赵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轿车的全部购车、保险等手续,轿车也登记在了赵某名下。可就在2016年2月,赵某得知,自己名下的轿车在河南某县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王某在赔付了被害人近2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将车送去某通修理厂后就开始了“人间蒸发”。

  随后,某通修理厂多次向赵某讨要修理费,却被对方以事故及车辆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某通修理厂将赵某告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维修款17万余元、支付相应利息并对作为留置物的维修轿车在折价、拍卖、变卖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过程中,惠济法院查明,2016年5月,赵某曾起诉其名下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车损保险赔偿款180000元。后经该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保险金16万9千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通修理厂维修费用16921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息;若被告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对被告的轿车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通修理厂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除了本案中轿车,执行法官并未在赵某名下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赵某也一直同执行法官“躲猫猫”,于是,法官将赵某的信息录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他发现自己出门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了,办理房贷也被银行拒绝的赵某赶忙联系执行法官。经过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赵某表示愿意支付修车费用。于是,赵某从正在出差的东北坐着“绿皮车”辗转来到惠济法院,付清了全部执行款,至此,这起修理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说法】慎防身份信息泄露

  本案执行法官随后表示,作为公民个人身份的一种证明,身份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身份证是否正确使用,直接关乎我们的个人利益和信息安全,每个人都应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社会活动,保持人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为此,提醒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不要轻易出借;如不小心遗失了身份证,应立即前往户籍部门或身份信息管理机关进行挂失,并索取相关挂失证明,在此期间有急用时,可开具专项身份证明;如遇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形,要注意在相关复印件上注明“仅供XX事项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字样,并由本人签名、注明日期,防止个人信息被冒用,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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