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提速 协力攻坚
——南京法院依法服务保障军队“停偿”工作纪实
2017-11-06 08:50: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9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对涉军“停偿”诉讼中的裁判思路和尺度进行统一。这是南京中院为推进涉军“停偿”纠纷化解采取的又一项举措。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南京法院把司法服务和保障军队“停偿”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法,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续写了军民团结的新篇章。“在攻坚‘停偿’纠纷中,司法坚持特事特办与平等保护相结合,表现出了较强的国防意识、拥军情怀和司法能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院长蒋柳清说。
建立绿色通道 审执全程提速
涉军“停偿”工作中,涉及军地之间许多的经济纠纷需要依法化解。时间紧、任务急、要求高,“快”成为最大的关注。
这是一场司法的“攻坚战”。在涉军“停偿”纠纷中,不仅案件量多,更棘手的是许多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一些案件双方诉求差距大。严峻的现实考问着司法的责任和能力。
“军队‘停偿’工作是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必须集中精力,急事急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为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南京中院院长胡道才说。
市区两级法院“一把手”任化解涉军“停偿”纠纷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案件的外部协调及内部立审执的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汇总通报一次案件审执进展情况,“会诊”审判执行难题。
这样的超常规发力还体现在立审执各个环节上。
在立案环节,对涉军“停偿”纠纷设立特殊标识,优先受理,确保第一时间登记立案,实现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在审判环节,实行一案一送加快卷宗材料移转时间,严格控制司法鉴定,缩短鉴定周期;在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仅一方当事人负有迁让义务的案件,须在立案后15日内执结,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案件须在立案后30日内执结……南京法院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涉军“停偿”纠纷案件立审执全程一路通畅。
南京中院打破常规,一方面,调配最优秀审判人员办理涉军“停偿”纠纷案件,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将此类案件由一般案件的随机分案改变为集中交由专门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院庭长办案占78%。另一方面,对涉军“停偿”纠纷案件,要求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严格控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据统计,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78件,适用简易程序228件,占比82%,大大缩短了审判周期。
提速既要开“绿灯”,也要“清障”。一名案件当事人捏造事实,滥用诉权,意图利用诉讼程序,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审限,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服从,受到司法处罚。
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受理涉军“停偿”纠纷374件,审执结16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5天,远低于简易程序规定的90天、普通程序180天的法定审限。
创新裁判方法 智慧化解难题
化解涉军“停偿”纠纷,对南京法院而言是一次全新的出发。
说起驻宁某部与南京某大酒店房屋租赁纠纷案,作为见证者,玄武区人武部的领导还记忆犹新。这起案件,因开始“诉讼不完全”而使案件“夹生”,又因法官的智慧使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而成为典范。
被告某大酒店未经原告同意,多次擅自在原告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附属物,同时将涉案房屋部分面积转租给第三人某公司。但原告在起诉时却未将该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不将第三人追加进来参加诉讼,那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就会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不可避免引发二次诉讼,使原告方的权益不能尽快得到实现。”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现场勘查情况后主动向区人武部及原告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原告方接受法官建议并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最终促使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
南京中院充分肯定玄武区法院做法,并将“对确认合同解除、转租、标的物返还、租金给付和损失补偿等问题,原则上要在一个案件中一揽子解决,避免重复诉讼”确定为一条审判原则。
这样的审判智慧,还有“先腾房,后补偿”的做法。
武警某部与王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因承租人多次将房屋转租使租赁纠纷的案情复杂化,同时承租人又以合同未到期、装修投入大提出较高赔偿要求。一方要求限期要收回房屋,另一方提出过高要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调解不成。如果依法判决,一方必然会提起上诉,就会使案件在诉讼程序中行走。军改时间拖不起。怎么办?
秦淮区人民法院采取“先腾房、后补偿”原则。对补偿争议较大的问题,先搁置争议,要求承租人先腾退交出房屋,再审理补偿纠纷。这一实践创新,较好地解决了现实难题。
同样的,“先行介入原则”也闪烁着法官审判智慧的光芒。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原告某部与50多户房屋承租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一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在密切关注。如何审理很有讲究。
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后,向军队主管部门释明:由简到繁,分批选择少量典型案件诉讼,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导作用消弭困顿。首批诉讼的21起案件15天内有效化解。一起判决影响一片,剩余的案件大部分在诉外和解结案。
这样有效接地气的特色做法有多条。作为见证者,南京军事法院院长郑跃峰如是感慨:“每一起创新行为的背后都是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为民、拥军情怀的深刻体现。”
借助社会力量 多元化解纠纷
9月5日至8日,南京中院与江苏省军区保障局、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共同对南京涉军“停偿”纠纷审判工作开展调研,研究解决军队“停偿”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南京,军地加强联络,定期开展调研,解决“停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成为一种常态。
鼓楼区,地处南京市中心,辖区驻军多,涉军“停偿”诉讼案件多。
在鼓楼,有个由区法院和区人武部及驻区20多个部队单位参加的涉军“停偿”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停偿”工作情况。法院则通过这个工作小组,提前掌握各部队涉军“停偿”纠纷底数和动态,将司法服务工作前置。
“法院主动与军队及当地人武部门沟通,摸清涉案底数,就掌握了案件审判执行的主动权。”鼓楼区法院院长衡阳说。
在某军事学院与某医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一方坚决要求在限期内收回承租房,而另一方又因涉及上百人的住院就医,难以在短时间内将房屋交回,双方出现矛盾。鼓楼区法院提前掌握情况后,一方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为医院病人联系去处,从而使矛盾纠纷在诉外妥善化解。
涉军“停偿”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诉讼,如何克服司法解决矛盾的有限性,促进“停偿”纠纷彻底化解?南京法院注重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使矛盾纠纷通过多元方式得到有效化解。
南京是一座双拥城市,自古就有军民团结的良好传统。在“停偿”工作中,因相互理解而达成和解的事例很多。某军事大学与张某、王某等有6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大学主动宣讲军队有关政策,承租方自觉理解并支持军队改革,双方就房屋迁让、租金支付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到位。
南京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牵手”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在沟通理解中钝化矛盾,续写军民团结的新篇章。全市法院在已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为48%,服判息诉率为98%。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南京法院把司法服务和保障军队“停偿”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法,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续写了军民团结的新篇章。“在攻坚‘停偿’纠纷中,司法坚持特事特办与平等保护相结合,表现出了较强的国防意识、拥军情怀和司法能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院长蒋柳清说。
建立绿色通道 审执全程提速
涉军“停偿”工作中,涉及军地之间许多的经济纠纷需要依法化解。时间紧、任务急、要求高,“快”成为最大的关注。
这是一场司法的“攻坚战”。在涉军“停偿”纠纷中,不仅案件量多,更棘手的是许多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一些案件双方诉求差距大。严峻的现实考问着司法的责任和能力。
“军队‘停偿’工作是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必须集中精力,急事急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为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南京中院院长胡道才说。
市区两级法院“一把手”任化解涉军“停偿”纠纷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案件的外部协调及内部立审执的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汇总通报一次案件审执进展情况,“会诊”审判执行难题。
这样的超常规发力还体现在立审执各个环节上。
在立案环节,对涉军“停偿”纠纷设立特殊标识,优先受理,确保第一时间登记立案,实现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在审判环节,实行一案一送加快卷宗材料移转时间,严格控制司法鉴定,缩短鉴定周期;在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仅一方当事人负有迁让义务的案件,须在立案后15日内执结,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案件须在立案后30日内执结……南京法院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涉军“停偿”纠纷案件立审执全程一路通畅。
南京中院打破常规,一方面,调配最优秀审判人员办理涉军“停偿”纠纷案件,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将此类案件由一般案件的随机分案改变为集中交由专门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院庭长办案占78%。另一方面,对涉军“停偿”纠纷案件,要求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严格控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据统计,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78件,适用简易程序228件,占比82%,大大缩短了审判周期。
提速既要开“绿灯”,也要“清障”。一名案件当事人捏造事实,滥用诉权,意图利用诉讼程序,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审限,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服从,受到司法处罚。
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受理涉军“停偿”纠纷374件,审执结16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5天,远低于简易程序规定的90天、普通程序180天的法定审限。
创新裁判方法 智慧化解难题
化解涉军“停偿”纠纷,对南京法院而言是一次全新的出发。
说起驻宁某部与南京某大酒店房屋租赁纠纷案,作为见证者,玄武区人武部的领导还记忆犹新。这起案件,因开始“诉讼不完全”而使案件“夹生”,又因法官的智慧使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而成为典范。
被告某大酒店未经原告同意,多次擅自在原告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附属物,同时将涉案房屋部分面积转租给第三人某公司。但原告在起诉时却未将该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不将第三人追加进来参加诉讼,那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就会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不可避免引发二次诉讼,使原告方的权益不能尽快得到实现。”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现场勘查情况后主动向区人武部及原告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原告方接受法官建议并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最终促使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
南京中院充分肯定玄武区法院做法,并将“对确认合同解除、转租、标的物返还、租金给付和损失补偿等问题,原则上要在一个案件中一揽子解决,避免重复诉讼”确定为一条审判原则。
这样的审判智慧,还有“先腾房,后补偿”的做法。
武警某部与王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因承租人多次将房屋转租使租赁纠纷的案情复杂化,同时承租人又以合同未到期、装修投入大提出较高赔偿要求。一方要求限期要收回房屋,另一方提出过高要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调解不成。如果依法判决,一方必然会提起上诉,就会使案件在诉讼程序中行走。军改时间拖不起。怎么办?
秦淮区人民法院采取“先腾房、后补偿”原则。对补偿争议较大的问题,先搁置争议,要求承租人先腾退交出房屋,再审理补偿纠纷。这一实践创新,较好地解决了现实难题。
同样的,“先行介入原则”也闪烁着法官审判智慧的光芒。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原告某部与50多户房屋承租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一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在密切关注。如何审理很有讲究。
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后,向军队主管部门释明:由简到繁,分批选择少量典型案件诉讼,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导作用消弭困顿。首批诉讼的21起案件15天内有效化解。一起判决影响一片,剩余的案件大部分在诉外和解结案。
这样有效接地气的特色做法有多条。作为见证者,南京军事法院院长郑跃峰如是感慨:“每一起创新行为的背后都是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为民、拥军情怀的深刻体现。”
借助社会力量 多元化解纠纷
9月5日至8日,南京中院与江苏省军区保障局、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共同对南京涉军“停偿”纠纷审判工作开展调研,研究解决军队“停偿”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南京,军地加强联络,定期开展调研,解决“停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成为一种常态。
鼓楼区,地处南京市中心,辖区驻军多,涉军“停偿”诉讼案件多。
在鼓楼,有个由区法院和区人武部及驻区20多个部队单位参加的涉军“停偿”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停偿”工作情况。法院则通过这个工作小组,提前掌握各部队涉军“停偿”纠纷底数和动态,将司法服务工作前置。
“法院主动与军队及当地人武部门沟通,摸清涉案底数,就掌握了案件审判执行的主动权。”鼓楼区法院院长衡阳说。
在某军事学院与某医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一方坚决要求在限期内收回承租房,而另一方又因涉及上百人的住院就医,难以在短时间内将房屋交回,双方出现矛盾。鼓楼区法院提前掌握情况后,一方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为医院病人联系去处,从而使矛盾纠纷在诉外妥善化解。
涉军“停偿”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诉讼,如何克服司法解决矛盾的有限性,促进“停偿”纠纷彻底化解?南京法院注重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使矛盾纠纷通过多元方式得到有效化解。
南京是一座双拥城市,自古就有军民团结的良好传统。在“停偿”工作中,因相互理解而达成和解的事例很多。某军事大学与张某、王某等有6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大学主动宣讲军队有关政策,承租方自觉理解并支持军队改革,双方就房屋迁让、租金支付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到位。
南京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牵手”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在沟通理解中钝化矛盾,续写军民团结的新篇章。全市法院在已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为48%,服判息诉率为98%。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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