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金融投资 诈骗一百余万被判刑
2017-10-26 16:33:26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王春 叶旭耀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用于投资期货交易造成巨额亏损,无法偿还。日前,被告人郑某因诈骗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现年43岁的郑某是温州泰顺人,中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福建等地务工,直到2014年6月中旬,郑某以投资的名义来到了青田,租得一套房子成立了“风云工作室”,同时给自己虚构了“郑长风”这个假身份。只身一人来到青田,人生地不熟,郑某便以金融投资为名找寻客户,帮助客户在“新湖期货公司”开设期货交易账户操作期货交易、以及在北京的“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设交易账户为客户操作白银现货交易业务,从客户的投资利润中抽取提成的形式盈利。郑某其先后招聘了朱某、吴某、叶某等人作为其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同时吸引朱某、吴某、叶某、陈某、林某等人投入资金、再通过朱某、吴某、叶某等人的人脉关系继续发展新的投资客户,将新客户的资金再次投入期货和白银现货交易账户,由郑某统统负责操盘。

  2015年10月,郑某发现自己无法登录北京的“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同时在该平台上的客户投资的资金也都无法取回。被告人郑某选择了隐瞒,未将事实公布于众,仍以在“融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投资白银现货交易的名义欺骗吴某、叶某投资及通过吴某向齐某、张某等人吸收投资资金。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和骗取更多的投资款,郑某还伪造投资白银现货交易盈利截图,通过朱某、吴某转发给投资客户及将部分投资款项作为投资“盈利”发给客户。

  纸终究保不住火,2016年6月12日,客户要求取回投资款,而这些投资款早已被郑某用于炒期货亏损完,无款再可支付。郑某便将账户中仅有的4万元取出与朱某(另案处理)一起携款潜逃至昆明,并用虚假的“郑长风”身份证在云南昆明租赁了房屋,2016年7月1日凌晨,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为此,吴某、叶某等14名被害人共被骗投资款134.76万元。被告人郑某取得上述被害人的投资款后,将投资款直接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朱某、石某、郑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其个人投资期货交易,且大部分资金被亏损。截至案发,除被害人叶某催讨返还部分本金和以“盈利”方式返还被害人小部分款项外,共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达124.3332万元。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飞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吴某、张某等被害人的款项,并将款项用于投资期货交易造成巨额亏损,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另郑某伪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若要参与投资一些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尽可能的找银行为背景的代理机构参与。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