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开学季 新生父母做好准备了吗?
2017-09-12 09:51: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静波
9月份,众多小宝宝将迎来求学生涯的第一次变化——成为幼儿园的新生。而父母们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毕竟,这是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家人的全天候照顾,在一个全新的环境中学习、生活。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甚至引发纠纷。对此,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们不能因为孩子入园就忽视了对他们的关注,而是应该继续给予审慎关注,以有效避免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孩子被柜角撞伤破相 幼儿园被判赔偿损失
高先生的儿子亮亮(化名)在家对面的幼儿园入读。这天,户外活动结束后,小朋友们在带班老师的带领下回到教室。在这个过程中,亮亮因为想尽快拿到玩具柜上他最喜欢的小汽车,跑动太快,在教室里摔了一跤,眼睛恰好撞到了玩具柜的一个柜角上,留了不少血。后来,高先生夫妇带他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上睑开放性损伤”,并进行了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术,上眼皮被缝了六针,同时在复查中还被告知眼皮疤痕难以修复。看到孩子的这道疤痕,高先生夫妇认为,虽然幼儿园已经支付了亮亮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护、补充营养,并且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以上损失均应获得相应赔偿,故以亮亮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9千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万元。
对此,幼儿园答辩称,亮亮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带班老师在平常的教学中已多次强调了安全教育,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亮亮的父母未能提供完税证明,故不同意给付护理费;医嘱中并未提到需要补充营养,也不同意给付营养费;亮亮所受伤害并未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亮亮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担责。而目前涉案幼儿园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应职责,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顾,造成亮亮受到人身伤害,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关于护理费,亮亮的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具体误工损失,但考虑到亮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就医和护理的需要,酌定该项费用为3000元;关于营养费,虽然医嘱中并未提及需要补充营养,但鉴于亮亮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受伤后确有加强营养的需要,故酌定幼儿园应赔偿其营养费2300元;同时,鉴于亮亮属于未成年人,这次受伤确实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 故酌定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二:带班老师体罚孩子 幼儿园应予道歉及赔偿
李小姐的孩子乐乐(化名)在小区附近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后不久,李小姐就发现孩子的身上经常有各种青紫印痕,一问之下才知道,因为乐乐不好好吃饭,活动量还特别大,她所在班级的带班老师经常以掐拧、拖拽等方式对她进行体罚。作为妈妈的李小姐心疼坏了,心想如果不是自己注意到这些伤痕,并及时询问孩子,可能都不知道幼儿园老师居然采用这种教育方式,而且这种经常性地体罚必然已经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一气之下,李小姐以孩子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在当地市级新闻报刊上公开向乐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中,幼儿园表示,带班老师并非是对乐乐进行体罚,而是在她调皮不听管教时进行轻轻的敲打,避免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老师的教学方式确实有不妥之处,但尚不构成侵权,对此,幼儿园也已经对该名老师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在事发后退还了乐乐当月的托费,并同意减免此后三个月的托费;目前仅同意向乐乐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的口头道歉,但不同意登报抱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乐乐的带班老师作为幼儿教育者,应充分了解这个年龄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并给予更多的爱心、耐心和关心,而不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其教学行为显然存在不当之处,并给乐乐造成了伤害,被告幼儿园亦应为该名老师的不当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故李小姐要求幼儿园对乐乐进行赔礼道歉,理由正当。但关于道歉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由幼儿园出具书面道歉信为宜。关于精神伤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乐乐虽然因带班老师的不当教学行为受到了一定伤害,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幼儿园向其赔礼道歉也足以对其精神予以抚慰,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幼儿园向乐乐出具书面道歉信,向其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孩子撞伤同学 父母亦需承担一定责任
方小姐的女儿宝宝(化名)和邻居家刘先生的儿子贝贝(化名)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这天,在户外活动期间,毫无防备的宝宝被贝贝从身后扑过来推倒在地,恰好身前有一道台阶,宝宝当即被台阶的棱角撞伤。虽然经过医院治疗及时缝合了伤口,但宝宝的脸上仍然留下了一道伤疤,同时医院还告知方小姐夫妇今后需要对这道疤痕进行修复手术。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已支付了宝宝的全部治疗费用。但方小姐认为,贝贝无故将宝宝推倒是宝宝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一名老师在场,故幼儿园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而宝宝目前所留伤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故将贝贝及其父母还有幼儿园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宝宝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余元。
对此,贝贝的父母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贝贝并不存在伤害同学宝宝的故意,并且宝宝的医疗费已经由幼儿园承担,不同意给付任何赔偿费用。
幼儿园则答辩称,此次事件发生在一瞬间,纯属意外,幼儿园及带班老师均无法时刻约束孩子的天性,不存在监管过错,且已负担了医疗费,不同意支付其他赔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贝贝将宝宝撞到致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教学、管理者,虽已为各班配置了三名带班老师,但在事发时仅有一名老师在场管理。故虽然幼儿园在事发后对宝宝采取了应急救治措施,并支付了此后发生的医疗费,但对于事故本身仍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故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酌定被告贝贝及其父母和幼儿园分别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方小姐提供的出租车消费发票、医嘱、完税证明等证据,酌定各被告赔偿宝宝交通费700元、护理费6000元;但鉴于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求予以驳回;同时,考虑到宝宝系未成年人,且受伤部位位于面部,必然对其今后的成长以及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影响,故酌定各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官提示:
针对小宝宝入园可能遇到的纠纷,建议各位父母从以下方面做好周全准备。
一是实地考察目标幼儿园排除危险隐患。可以考虑和孩子一起,到幼儿园现场参观一下,熟悉孩子学习、生活的园内环境,尤其是要注意观察中午休息的设施、如厕设施、教室桌椅、户外活动器械等是否有安全隐患,同时随时提醒孩子在今后的幼儿园生活中应注意避开哪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提高安全意识。
二是对孩子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即将进入幼儿园的孩子年龄一般在2、3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个性相对活泼、好动,生理和心理均不健全,缺乏对危险的认识能力和抵抗应对能力,需要父母家人和老师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故在生活中,父母们可利用绘本、故事、角色扮演、儿歌等多种方式,经常性地向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告知其应注意哪些危险情况以及在遇到这些危险情况时应如何应对。
三是培养孩子的社交和沟通能力。一方面要引导孩子学会与他人进行交往,学会礼貌表达自己的情绪和观点,要和小朋友友好相处,避免因为推搡、追逐、打闹等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另一方面还要教导孩子在遇到困难时学会向老师寻求帮助,尤其是遇到危险情况、被大孩子欺负时更要及时报告老师。同时,要继续保持亲子间的亲密关系,经常陪伴孩子,通过与他们聊天了解其入园前后心理和行为的变化,确保让孩子与父母之间不要有秘密,以便随时解决孩子在入园前后可能遇到的成长障碍。
四是向带班老师介绍孩子特性。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个性、兴趣、生活习性较为了解,故可采用书面、微信等方式提前向幼儿园的带班老师介绍孩子的特点,如对于一些较为活泼好动、自由不羁的孩子,可能需要老师注意其活动范围;对于个性文静、不太喜欢表达的孩子,则需要老师帮助他们尽快融入集体生活、学会表达自己的想法;此外还包括孩子对什么食物过敏、是否有情感依恋物、害怕什么物品、对什么玩具感兴趣等等。从而帮助老师尽快了解孩子的个性特点,并能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关注和调整教学方式。
五是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幼儿园。目前公立幼儿园的教育资源相对紧缺,所以很多父母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私立幼儿园。但私立幼儿园教学品质也是参差不齐,需要父母擦亮眼睛,为孩子选择性价比最优的幼儿园。对此,建议大家在考虑经济实力、接送便利等因素的同时,尽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幼儿园。如查询幼儿园是否在教委进行过备案;是否有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教育培训等等。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难以向资质不全、非正规注册的幼儿园追究赔偿责任。
六是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便于维权。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在幼儿园平安、健康、快乐地度过人生中的第一段学习生涯,但难免在此过程中遇到一些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防患于未然,也建议各位父母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与幼儿园签订的所有文字协议;向幼儿园交纳各种费用的票据;孩子意外受伤后的照片、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相关监控视频;与纠纷各方协商解决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幼儿园家长微信圈中的信息截图等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孩子被柜角撞伤破相 幼儿园被判赔偿损失
高先生的儿子亮亮(化名)在家对面的幼儿园入读。这天,户外活动结束后,小朋友们在带班老师的带领下回到教室。在这个过程中,亮亮因为想尽快拿到玩具柜上他最喜欢的小汽车,跑动太快,在教室里摔了一跤,眼睛恰好撞到了玩具柜的一个柜角上,留了不少血。后来,高先生夫妇带他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上睑开放性损伤”,并进行了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术,上眼皮被缝了六针,同时在复查中还被告知眼皮疤痕难以修复。看到孩子的这道疤痕,高先生夫妇认为,虽然幼儿园已经支付了亮亮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护、补充营养,并且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以上损失均应获得相应赔偿,故以亮亮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9千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万元。
对此,幼儿园答辩称,亮亮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带班老师在平常的教学中已多次强调了安全教育,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亮亮的父母未能提供完税证明,故不同意给付护理费;医嘱中并未提到需要补充营养,也不同意给付营养费;亮亮所受伤害并未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亮亮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担责。而目前涉案幼儿园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应职责,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顾,造成亮亮受到人身伤害,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关于护理费,亮亮的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具体误工损失,但考虑到亮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就医和护理的需要,酌定该项费用为3000元;关于营养费,虽然医嘱中并未提及需要补充营养,但鉴于亮亮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受伤后确有加强营养的需要,故酌定幼儿园应赔偿其营养费2300元;同时,鉴于亮亮属于未成年人,这次受伤确实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 故酌定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二:带班老师体罚孩子 幼儿园应予道歉及赔偿
李小姐的孩子乐乐(化名)在小区附近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后不久,李小姐就发现孩子的身上经常有各种青紫印痕,一问之下才知道,因为乐乐不好好吃饭,活动量还特别大,她所在班级的带班老师经常以掐拧、拖拽等方式对她进行体罚。作为妈妈的李小姐心疼坏了,心想如果不是自己注意到这些伤痕,并及时询问孩子,可能都不知道幼儿园老师居然采用这种教育方式,而且这种经常性地体罚必然已经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一气之下,李小姐以孩子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在当地市级新闻报刊上公开向乐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中,幼儿园表示,带班老师并非是对乐乐进行体罚,而是在她调皮不听管教时进行轻轻的敲打,避免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老师的教学方式确实有不妥之处,但尚不构成侵权,对此,幼儿园也已经对该名老师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在事发后退还了乐乐当月的托费,并同意减免此后三个月的托费;目前仅同意向乐乐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的口头道歉,但不同意登报抱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乐乐的带班老师作为幼儿教育者,应充分了解这个年龄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并给予更多的爱心、耐心和关心,而不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其教学行为显然存在不当之处,并给乐乐造成了伤害,被告幼儿园亦应为该名老师的不当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故李小姐要求幼儿园对乐乐进行赔礼道歉,理由正当。但关于道歉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由幼儿园出具书面道歉信为宜。关于精神伤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乐乐虽然因带班老师的不当教学行为受到了一定伤害,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幼儿园向其赔礼道歉也足以对其精神予以抚慰,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幼儿园向乐乐出具书面道歉信,向其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孩子撞伤同学 父母亦需承担一定责任
方小姐的女儿宝宝(化名)和邻居家刘先生的儿子贝贝(化名)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这天,在户外活动期间,毫无防备的宝宝被贝贝从身后扑过来推倒在地,恰好身前有一道台阶,宝宝当即被台阶的棱角撞伤。虽然经过医院治疗及时缝合了伤口,但宝宝的脸上仍然留下了一道伤疤,同时医院还告知方小姐夫妇今后需要对这道疤痕进行修复手术。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已支付了宝宝的全部治疗费用。但方小姐认为,贝贝无故将宝宝推倒是宝宝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一名老师在场,故幼儿园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而宝宝目前所留伤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故将贝贝及其父母还有幼儿园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宝宝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余元。
对此,贝贝的父母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贝贝并不存在伤害同学宝宝的故意,并且宝宝的医疗费已经由幼儿园承担,不同意给付任何赔偿费用。
幼儿园则答辩称,此次事件发生在一瞬间,纯属意外,幼儿园及带班老师均无法时刻约束孩子的天性,不存在监管过错,且已负担了医疗费,不同意支付其他赔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贝贝将宝宝撞到致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教学、管理者,虽已为各班配置了三名带班老师,但在事发时仅有一名老师在场管理。故虽然幼儿园在事发后对宝宝采取了应急救治措施,并支付了此后发生的医疗费,但对于事故本身仍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故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酌定被告贝贝及其父母和幼儿园分别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方小姐提供的出租车消费发票、医嘱、完税证明等证据,酌定各被告赔偿宝宝交通费700元、护理费6000元;但鉴于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求予以驳回;同时,考虑到宝宝系未成年人,且受伤部位位于面部,必然对其今后的成长以及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影响,故酌定各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官提示:
针对小宝宝入园可能遇到的纠纷,建议各位父母从以下方面做好周全准备。
一是实地考察目标幼儿园排除危险隐患。可以考虑和孩子一起,到幼儿园现场参观一下,熟悉孩子学习、生活的园内环境,尤其是要注意观察中午休息的设施、如厕设施、教室桌椅、户外活动器械等是否有安全隐患,同时随时提醒孩子在今后的幼儿园生活中应注意避开哪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提高安全意识。
二是对孩子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即将进入幼儿园的孩子年龄一般在2、3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个性相对活泼、好动,生理和心理均不健全,缺乏对危险的认识能力和抵抗应对能力,需要父母家人和老师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故在生活中,父母们可利用绘本、故事、角色扮演、儿歌等多种方式,经常性地向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告知其应注意哪些危险情况以及在遇到这些危险情况时应如何应对。
三是培养孩子的社交和沟通能力。一方面要引导孩子学会与他人进行交往,学会礼貌表达自己的情绪和观点,要和小朋友友好相处,避免因为推搡、追逐、打闹等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另一方面还要教导孩子在遇到困难时学会向老师寻求帮助,尤其是遇到危险情况、被大孩子欺负时更要及时报告老师。同时,要继续保持亲子间的亲密关系,经常陪伴孩子,通过与他们聊天了解其入园前后心理和行为的变化,确保让孩子与父母之间不要有秘密,以便随时解决孩子在入园前后可能遇到的成长障碍。
四是向带班老师介绍孩子特性。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个性、兴趣、生活习性较为了解,故可采用书面、微信等方式提前向幼儿园的带班老师介绍孩子的特点,如对于一些较为活泼好动、自由不羁的孩子,可能需要老师注意其活动范围;对于个性文静、不太喜欢表达的孩子,则需要老师帮助他们尽快融入集体生活、学会表达自己的想法;此外还包括孩子对什么食物过敏、是否有情感依恋物、害怕什么物品、对什么玩具感兴趣等等。从而帮助老师尽快了解孩子的个性特点,并能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关注和调整教学方式。
五是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幼儿园。目前公立幼儿园的教育资源相对紧缺,所以很多父母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私立幼儿园。但私立幼儿园教学品质也是参差不齐,需要父母擦亮眼睛,为孩子选择性价比最优的幼儿园。对此,建议大家在考虑经济实力、接送便利等因素的同时,尽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幼儿园。如查询幼儿园是否在教委进行过备案;是否有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教育培训等等。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难以向资质不全、非正规注册的幼儿园追究赔偿责任。
六是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便于维权。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在幼儿园平安、健康、快乐地度过人生中的第一段学习生涯,但难免在此过程中遇到一些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防患于未然,也建议各位父母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与幼儿园签订的所有文字协议;向幼儿园交纳各种费用的票据;孩子意外受伤后的照片、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相关监控视频;与纠纷各方协商解决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幼儿园家长微信圈中的信息截图等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