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2017-08-29 09:25: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记者从8月28日在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作出首次“大修”,由3章40条扩充至6章66条。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此次修改是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颁布实施后作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将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改革实践,草案在总则一章对人民法院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增设跨区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
关于人民法院的分类,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对于专门法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军事法院,草案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草案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据介绍,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
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审判组织,草案就合议庭、独任庭的审判范围、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签署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草案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履职期间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根据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院由哪几类人组成?
草案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作出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了规定。
草案对法官员额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履职保障的人、财、物
草案对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出专章规定。
对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法官的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就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此次修改是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颁布实施后作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将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改革实践,草案在总则一章对人民法院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增设跨区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
关于人民法院的分类,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对于专门法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军事法院,草案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草案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据介绍,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
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审判组织,草案就合议庭、独任庭的审判范围、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签署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草案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履职期间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根据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院由哪几类人组成?
草案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作出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了规定。
草案对法官员额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履职保障的人、财、物
草案对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出专章规定。
对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法官的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就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