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力抚养 90后夫妻网上出卖亲生孩子获刑
2017-08-15 15:5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无力抚养,“90后”父母网上发布消息将亲生孩子卖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党某某、刘某因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责。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党某某(16岁)、刘某(17岁)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怀孕后,因抚养不起孩子,孩子的父亲(被告人党某某)与母亲(被告人刘某)共同协商将孩子生下送养,并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子村与呼和浩特市等地通过QQ网名为“90后记忆”(党某某),网名为“迷迷糊糊的小女人”(刘某)在网上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2013年3、4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人孙某某看到消息后通过网上聊天表示家人欲收养孩子,双方商定由孙某某家支付6万元“营养费”、“补偿费”。2013年6月7日孩子出生,2013年8月26日左右,被告人党某某、刘某及孙某某等人由呼和浩特市带着小孩到达山东省临沂市送养给孙某某夫妇,并收取“营养费”、“感谢费”60000元,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二被告人已将60000元退还,二被告人已于2016年7月6日登记结婚。
依据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党某某、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出生两个月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且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不具有抚养能力,并且收养人具有真实的收养目的,小孩被收养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较好,且将赃款全部退还;再者考虑到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且二被告人系未婚生育,年龄尚小,故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党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党某某(16岁)、刘某(17岁)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怀孕后,因抚养不起孩子,孩子的父亲(被告人党某某)与母亲(被告人刘某)共同协商将孩子生下送养,并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子村与呼和浩特市等地通过QQ网名为“90后记忆”(党某某),网名为“迷迷糊糊的小女人”(刘某)在网上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2013年3、4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人孙某某看到消息后通过网上聊天表示家人欲收养孩子,双方商定由孙某某家支付6万元“营养费”、“补偿费”。2013年6月7日孩子出生,2013年8月26日左右,被告人党某某、刘某及孙某某等人由呼和浩特市带着小孩到达山东省临沂市送养给孙某某夫妇,并收取“营养费”、“感谢费”60000元,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二被告人已将60000元退还,二被告人已于2016年7月6日登记结婚。
依据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党某某、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出生两个月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且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不具有抚养能力,并且收养人具有真实的收养目的,小孩被收养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较好,且将赃款全部退还;再者考虑到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且二被告人系未婚生育,年龄尚小,故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党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