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与负责人均获刑
2017-08-04 15:23: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被告单位通辽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依法判处罚金7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单位通辽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辽市经济开发区开发瑞丰汽贸物流园区项目,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找到时任通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许某某(已另案处理),许某某利用其工作职务便利,在瑞丰汽贸物流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给予帮助,使得瑞丰汽贸物流园区项目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得以开工建设,在未缴纳人防费用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了人防手续。通辽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为了表示对许某某的感谢,同时希望许某某在今后的建设过程继续给予帮助,于2009年12月给许某某行贿200万元。

  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遂法院对该案依法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