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火灾隐患致5死16伤
合肥两名社区管理人员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审
2017-07-27 09:31: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红俊
企业违规采用不阻燃的泡沫芯彩钢板分隔改建员工宿舍,发生火灾后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今天下午,火灾发生地两名社区管理人员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审。
2013年11月20日,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军租赁了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路201号的3栋钢结构厂房,将其中的3号楼一楼违规采用不阻燃的泡沫芯彩钢板进行分隔改建,用作食堂和员工宿舍。
2014年3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众美电器公司存在火灾隐患,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李军不但没有进行整改,反而于7月10日继续租赁3号楼的二楼部分房屋,再次违规采用不阻燃的泡沫芯彩钢板进行分隔改建,用作员工宿舍。
2015年8月8日0时40分许,众美电器司员工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属于众美电器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企业经营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6月29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天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吴永深,原先担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领导安全协理员开展具体工作。被告人方祥玉担任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安全协理员,负责辖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检察机关指控,吴永深在日常带队对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仅对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对生产车间以外的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办公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布置和要求方祥玉等安全协理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方祥玉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掌握岗位职责,未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要求。2015年2月10日,方祥玉在与技术专家申子有对辖区的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对用作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办公场所的3号楼进行检查,未能发现该楼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备案、违规使用夹芯彩钢板、不得作为员工集体宿舍等严重安全隐患,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永深、方祥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展开辩论。二被告人均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工作职责系安全生产监管,而非消防安全监管,各自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3年11月20日,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军租赁了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路201号的3栋钢结构厂房,将其中的3号楼一楼违规采用不阻燃的泡沫芯彩钢板进行分隔改建,用作食堂和员工宿舍。
2014年3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众美电器公司存在火灾隐患,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李军不但没有进行整改,反而于7月10日继续租赁3号楼的二楼部分房屋,再次违规采用不阻燃的泡沫芯彩钢板进行分隔改建,用作员工宿舍。
2015年8月8日0时40分许,众美电器司员工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属于众美电器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企业经营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6月29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天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吴永深,原先担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领导安全协理员开展具体工作。被告人方祥玉担任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安全协理员,负责辖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检察机关指控,吴永深在日常带队对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仅对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对生产车间以外的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办公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布置和要求方祥玉等安全协理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方祥玉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掌握岗位职责,未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要求。2015年2月10日,方祥玉在与技术专家申子有对辖区的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对用作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办公场所的3号楼进行检查,未能发现该楼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备案、违规使用夹芯彩钢板、不得作为员工集体宿舍等严重安全隐患,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永深、方祥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展开辩论。二被告人均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工作职责系安全生产监管,而非消防安全监管,各自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