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7-07-21 15:05:42 | 来源:陕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王某雇佣贺某等人给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供销社运送石膏板,贺某在背运过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伤。后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宝塔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共赔偿贺某各项损失715367.38元及鉴定费、诉讼费等。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2月22日,贺某向宝塔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河北晋州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在该案审理期间,王某将其在延安市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转让给他人,举家迁离延安,现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具体住址进行了查询,均无结果。2016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将王某的相关信息录入查控信息网。同年5月26日,宝塔区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8月初,王某在银川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宝塔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家人主动代为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亦当庭认罪、悔罪。宝塔区法院遂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转移财产、隐匿行踪,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执行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义务并认罪、悔罪,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既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