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重油应征收消费税
2017-07-20 15:0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消费税有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等功能。对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达不到纯生物柴油国家标准的生物重油征收消费税,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及消费税的立法目的。

  案情

  悦达公司系一家新能源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的制造,非食用废弃油脂的回收,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胶、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2014年9月3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14年9月28日和10月8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分别对该公司会计李玲和采购部经理许梅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悦达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2015年8月7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认定悦达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991149.91元。悦达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品油系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在销售时应当缴纳消费税。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成品油中的燃料油界定为:“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悦达公司以生物重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油品,常州市国税稽查局按燃料油税率计算应缴消费税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悦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悦达公司认为其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各类油品均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州市国税稽查局对悦达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燃料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的有权主体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它具有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等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规定,消费税的税目共分十四大类,成品油位列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确定成品油具体征税范围的有权主体。

  2.对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重油征收消费税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成品油中的燃料油界定为:“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涉案油品符合上述通知对燃料油主要用途的界定,并且生产燃料油的原料,不仅限于原油,还包括地沟油在内的其他原料。另一方面,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须要符合的条件,一是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是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该通知强调,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该通知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悦达公司认为其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各类油品均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对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达不到纯生物柴油国家标准的生物重油征收消费税,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及消费税的立法目的。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程序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悦达公司认为涉案生物重油符合免征消费税的条件,但其未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不符合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程序。

  本案案号:(2015)新行初字第207号,(2017)苏04行终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 雯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