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被骗男子合谋“骗婚” 两人双双入刑
2017-07-11 10:39: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季辰 张维颖
  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两名被告人以彩礼、结婚之名行诈骗之实,在获取经济利益后玩失踪,“落跑新娘”让被害人人财两空。日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钦州籍女子孙某芳经人介绍与玉林籍男子朱某付交往,在朱某付的租住的出租屋相处一天后,孙某芳以购买项链为名,骗取朱某付现金人民币6000元。孙某芳得钱后马上以回老家为由离开。几天后,孙某芳回来找朱某付再要10000元时被识破,朱某付向其追还4000元。

  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孙某芳与朱某付商量,由介绍男子给孙某芳以结婚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用以偿还余下债务2000元,两人一拍即合。2016年11月,朱某付向孙某芳提供了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刘某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孙某芳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并在交往中取得了刘某的信任。随后,孙某芳以改嫁给刘某要聘礼、购买项链为借口,骗取到莫某的现金11000元。钱款到手后,孙某芳以带刘某回老家见父母为由,在北海市劳联车站趁刘某购票之际携款逃离,至今赃款未予追回。

  在庭审中,孙某芳辩称其未诈骗他人钱财。而朱某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芳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朱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芳未提供证据证实该6000元系借款,且根据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朱某付的供述等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孙某芳骗取了朱某付6000元后,在被告人朱某付的帮助下又骗取了刘某11000元,诈骗金额为17000元,而被告人朱某付的诈骗金额为11000元。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孙某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