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校园伤害案 校方多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
2017-05-31 10:21:4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杨琳
六一前夕,北京市怀柔法院调研近年来53件校园安全案件,发现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后的伤害案件比率锐减,51件为校内人员伤害。从审判结果来看,53起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的当事校方不承担教育管理不当的责任。另外52起案件里,加害人和校方都要为校园伤害案件负责。
多数家长选择起诉校方
怀柔法院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多数家长因认为校方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选择起诉校方。53件案件中,36件案件当事人认为校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没有起诉侵权人,后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才追加侵权人及相关监护人。
张某是某小学五年级数学教师,其妻子与自己学生小杰的母亲是生意上的伙伴,张某也在日常学习中特别照顾小杰,但后来张妻与小杰母亲因利益分配闹翻。此后某一天,小杰在课堂上精神不够集中,张某一气之下,用黑板檫砸向小杰,造成小杰鼻子受伤。事后,小杰家长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伤害的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怀柔法院表示,张某作为学校教师,其上课行为属于自身履行职务行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显然,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法院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加害人与校方共同担责
从审判结果看,加害人和校方共同负责成为裁判主流。“同学间”侵权是校园伤害的主要形态,一方面,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不当责任,另一方面,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责任。受害方可以将两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也会依据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双方责任比例。在调研的全部53件案件中,有52件校方都要为校园伤害案负责。
甚至有些案件中,连加害者的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
刘某在一所民办寄宿小学上学,某天在校内和同学发生争执,刘某将围观的孙某推倒在地,造成孙某背部两块肩胛骨骨裂。孙某将学校、刘某及其父母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人为,孩子在学校寄宿期间,自己已经将监护权转移至学校,孩子在校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应该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法律规定,监护关系无法轻易设立或者变更。未成年人到学校学习,在双方没有监护权转移约定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刘某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人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加害人一方和校方共同承担责任。
财产侵权与人身伤害标准不同
校园安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学校往往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校园内出现财产侵权案件时,很多家长将人身伤害与财产侵权混同,认为校方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怀柔法院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诸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已经成为在校学生的日常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可拥有的财产价值不断增大。对于此类财产损失不少当事人认为应等同于人身伤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不会将此类案件类推适用于在校人身伤害,给予校方较大的管理责任。而是按照一般侵权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多数家长选择起诉校方
怀柔法院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多数家长因认为校方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选择起诉校方。53件案件中,36件案件当事人认为校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没有起诉侵权人,后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才追加侵权人及相关监护人。
张某是某小学五年级数学教师,其妻子与自己学生小杰的母亲是生意上的伙伴,张某也在日常学习中特别照顾小杰,但后来张妻与小杰母亲因利益分配闹翻。此后某一天,小杰在课堂上精神不够集中,张某一气之下,用黑板檫砸向小杰,造成小杰鼻子受伤。事后,小杰家长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伤害的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怀柔法院表示,张某作为学校教师,其上课行为属于自身履行职务行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显然,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法院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加害人与校方共同担责
从审判结果看,加害人和校方共同负责成为裁判主流。“同学间”侵权是校园伤害的主要形态,一方面,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不当责任,另一方面,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责任。受害方可以将两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也会依据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双方责任比例。在调研的全部53件案件中,有52件校方都要为校园伤害案负责。
甚至有些案件中,连加害者的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
刘某在一所民办寄宿小学上学,某天在校内和同学发生争执,刘某将围观的孙某推倒在地,造成孙某背部两块肩胛骨骨裂。孙某将学校、刘某及其父母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人为,孩子在学校寄宿期间,自己已经将监护权转移至学校,孩子在校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应该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法律规定,监护关系无法轻易设立或者变更。未成年人到学校学习,在双方没有监护权转移约定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刘某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人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加害人一方和校方共同承担责任。
财产侵权与人身伤害标准不同
校园安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学校往往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校园内出现财产侵权案件时,很多家长将人身伤害与财产侵权混同,认为校方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怀柔法院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诸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已经成为在校学生的日常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可拥有的财产价值不断增大。对于此类财产损失不少当事人认为应等同于人身伤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不会将此类案件类推适用于在校人身伤害,给予校方较大的管理责任。而是按照一般侵权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