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 为科技创新撑起司法保护伞
2017-05-29 15:17:1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徐日丹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科技创新需要快马加鞭,司法保障也需要多轮驱动。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出台实施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建立多环节服务保障机制等,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给科技工作带来越来越强的“安全感”。
记者采访了解到,环保科技、电线电缆是江苏省宜兴市的支柱产业,宜兴市检察院明确把发生在该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为打击重点。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享有知识产权的过滤机、分离机走俏市场,年利税达4000万元。后该公司这一核心技术被人窃取,损失十分惨重,发展受到威胁。案件发生以后,宜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干警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获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究了窃密者刑事责任,使该企业保住了核心技术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牢固树立先进的保护理念,形成社会共识。有的地方首选是保护地方经济,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社会上也有习惯“模仿”“走捷径”不劳而获的习惯。最高检多次召开科技界专家座谈会,听取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重视通过办案震慑犯罪,大力传播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推动发展的观念。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他们通过普法宣传、免费讲座、主动走访、设立联络室、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完善在保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动力。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妥善处理涉科创主体案件
在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看来,在司法工作中建立科技创新的鼓励机制、支持科创主体的创新探索,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
“检察机关应该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案件。”张民生说。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科技创新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确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也要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让科创主体安心。
记者注意到,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也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科技领域案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收入,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种既突出了刑事打击重点,又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的保护,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打击和保护双到位。
严查职务犯罪,切断阻碍科技创新隐形黑手
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
记者注意到,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中,专门提到要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是要重点查办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117.6万元。2015年7月17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贡某立案侦查。2016年6月13日,扬中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作为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贡某作案手段复杂,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补贴资金申报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科技创新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维护涉案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科技队伍,推动科技事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检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注重预防,加强对科技领域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原因及防范对策的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科技领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助推科技创新向前发展。
科技创新需要快马加鞭,司法保障也需要多轮驱动。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出台实施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建立多环节服务保障机制等,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给科技工作带来越来越强的“安全感”。
记者采访了解到,环保科技、电线电缆是江苏省宜兴市的支柱产业,宜兴市检察院明确把发生在该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为打击重点。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享有知识产权的过滤机、分离机走俏市场,年利税达4000万元。后该公司这一核心技术被人窃取,损失十分惨重,发展受到威胁。案件发生以后,宜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干警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获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究了窃密者刑事责任,使该企业保住了核心技术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牢固树立先进的保护理念,形成社会共识。有的地方首选是保护地方经济,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社会上也有习惯“模仿”“走捷径”不劳而获的习惯。最高检多次召开科技界专家座谈会,听取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重视通过办案震慑犯罪,大力传播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推动发展的观念。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他们通过普法宣传、免费讲座、主动走访、设立联络室、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完善在保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动力。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妥善处理涉科创主体案件
在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看来,在司法工作中建立科技创新的鼓励机制、支持科创主体的创新探索,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
“检察机关应该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案件。”张民生说。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科技创新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确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也要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让科创主体安心。
记者注意到,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也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科技领域案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收入,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种既突出了刑事打击重点,又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的保护,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打击和保护双到位。
严查职务犯罪,切断阻碍科技创新隐形黑手
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
记者注意到,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中,专门提到要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是要重点查办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117.6万元。2015年7月17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贡某立案侦查。2016年6月13日,扬中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作为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贡某作案手段复杂,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补贴资金申报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科技创新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维护涉案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科技队伍,推动科技事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检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注重预防,加强对科技领域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原因及防范对策的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科技领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助推科技创新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