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开展迅雷行动 一日啃下三个“骨头案”
2017-05-09 15:0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玲 晏敏
- 车库回归——法院干警正在和借用车库被执行人沙某做思想工作
- 兄妹言和——法院干警正在执行现场查看基坑
- 围墙还原——推倒的围墙重新恢复,法院干警在旁维持执行秩序
5月6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局长为队长,全体干警出动,分别执行了三件矛盾突出、对立情绪严重的难点案件,这是宣威法院自开展迅雷行动以来清理出来的其中三件骨头案。
车库回归
5月6日上午9时,法院干警首先来到宣威市西宁街道锦绣花园执行一起腾空并返还车库案。
该起案件源于2013年12月,被执行人沙某在西宁街道锦绣花园的房屋突发大火,沙某的家具没有地方摆放,向小区物管借用仓库摆放家具,物管便将未出售的3002号仓库借给沙某摆放家具,借期为三个月。借期满后,申请人宣威市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雄业公司)多次催促沙某归还车库,沙某均置之不理。2015年11月雄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沙某归还车库。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之内腾空3002号车库,并将车库返还原告雄业公司。沙某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2016年4月雄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办案干警多次找到沙某,向其说明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沙某不但不听劝,反而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其房屋突发大火造成家中经济损失几十万元跟申请人雄业公司有直接的关系,沙某曾多次找小区物管维修电路,小区物管没有尽到职责,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火灾现场,及时抢救,最终导致其经济损失,称如果雄业公司赔偿沙某的损失,沙某将返还车库。
当日,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了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沙某的情绪仍然十分激动,执行局局长认为简单地对沙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会弄巧成拙,应坚持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开导和围观群众的劝说下,沙某同意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搬离,与申请人雄业公司现场达成了执行和解。
兄妹言和
第一件骨头案件顺利结案,法院干警们的心情也十分激动,大家简单吃了顿便饭,又匆匆赶往十多公里外的宣威市虹桥街道白云居委会,执行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当事人系同胞兄妹。1995年,在父母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下,将属于承包地大龙潭片块的“苹果园”分给原告吕某建房使用,吕某先后在该块土地上建盖了5间砖混结构住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2015年被执行人吕某某,系吕某的哥哥,在吕某家房屋后檐墙(北面)55公分处开挖一条长21.6米、宽55厘米、深40厘米的基坑。吕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吕某某回填基坑,恢复原状。吕某某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吕某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吕某某进行劝说,吕某某仍然认为该块土地属于家庭共有,妹妹吕某建房面积已经超出她的应得份额,吕某某在剩余土地上开挖基坑属于合理适用范围,不属于侵权。
面对吕某某的执迷不悟,法院干警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当日被执行人吕某某未出现在现场,在法院强有力的组织安排下,执行过程有序地进行着,很快,基坑被填平。考虑到为了避免执行干警撤离后发生其他纠纷,执行局局长联系了当地街道和居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向他们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当地相关负责同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并表示会配合好法院的工作,就后续工作予以疏通协调。
围墙还原
随后,法院干警又来到宣威市丰华街道钟山社区执行另一起棘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申请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系同村村民,且双方房屋毗邻。2015年5月,耿某某把耿某家(93)宣土用字XX号宅基地使用证及云建村建字XX号准建土地上建的围墙推倒,耿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耿某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等手续,其房屋合法建盖,所建围墙在房屋占地适用范围内,不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判决耿某某停止对耿某家房屋及围墙的侵害。法院干警与耿某某进行多次交涉,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与调解,但耿某某不服判决,认为耿某家房屋侵占他家的土地,所以把围墙推倒。
执行前晚,法院干警通知耿某某在家等待,将来现场执行案件,耿某某语气仍然较硬。当天下午,耿某某不在家,打电话不接。法院按照预定方案执行,一方面细心部署警力防范被执行人进行干扰和阻挠,另一方面对砌墙的路线进行细致核对,既要确保判决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又不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接近尾声时,被执行人突然来到执行现场进行干扰,执行局局长及时带领部分干警对其进行细致耐心的思想疏导,稳住其情绪,避免其采取过激行为妨碍执行。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局长又联系了丰华街道及钟山社区的负责同志到场监督,并且反复告知当地基层组织注意后续的安抚和反馈工作。
3个小时过去了,围墙砌好了。当地负责安抚工作的同志翘起大拇指说:“多亏你们法院强制执行,不然我们真拿这些当事人没有办法,好话说了一箩筐,他们就是听不进去。”执行局局长笑呵呵说:“现在全省法院都在搞迅雷行动,宣威法院把矛盾突出、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专门清理出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执行,确保把这些硬骨头案件啃下来,为人民群众解决麻烦事。”
车库回归
5月6日上午9时,法院干警首先来到宣威市西宁街道锦绣花园执行一起腾空并返还车库案。
该起案件源于2013年12月,被执行人沙某在西宁街道锦绣花园的房屋突发大火,沙某的家具没有地方摆放,向小区物管借用仓库摆放家具,物管便将未出售的3002号仓库借给沙某摆放家具,借期为三个月。借期满后,申请人宣威市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雄业公司)多次催促沙某归还车库,沙某均置之不理。2015年11月雄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沙某归还车库。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之内腾空3002号车库,并将车库返还原告雄业公司。沙某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2016年4月雄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办案干警多次找到沙某,向其说明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沙某不但不听劝,反而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其房屋突发大火造成家中经济损失几十万元跟申请人雄业公司有直接的关系,沙某曾多次找小区物管维修电路,小区物管没有尽到职责,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火灾现场,及时抢救,最终导致其经济损失,称如果雄业公司赔偿沙某的损失,沙某将返还车库。
当日,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了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沙某的情绪仍然十分激动,执行局局长认为简单地对沙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会弄巧成拙,应坚持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开导和围观群众的劝说下,沙某同意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搬离,与申请人雄业公司现场达成了执行和解。
兄妹言和
第一件骨头案件顺利结案,法院干警们的心情也十分激动,大家简单吃了顿便饭,又匆匆赶往十多公里外的宣威市虹桥街道白云居委会,执行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当事人系同胞兄妹。1995年,在父母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下,将属于承包地大龙潭片块的“苹果园”分给原告吕某建房使用,吕某先后在该块土地上建盖了5间砖混结构住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2015年被执行人吕某某,系吕某的哥哥,在吕某家房屋后檐墙(北面)55公分处开挖一条长21.6米、宽55厘米、深40厘米的基坑。吕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吕某某回填基坑,恢复原状。吕某某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吕某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吕某某进行劝说,吕某某仍然认为该块土地属于家庭共有,妹妹吕某建房面积已经超出她的应得份额,吕某某在剩余土地上开挖基坑属于合理适用范围,不属于侵权。
面对吕某某的执迷不悟,法院干警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当日被执行人吕某某未出现在现场,在法院强有力的组织安排下,执行过程有序地进行着,很快,基坑被填平。考虑到为了避免执行干警撤离后发生其他纠纷,执行局局长联系了当地街道和居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向他们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当地相关负责同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并表示会配合好法院的工作,就后续工作予以疏通协调。
围墙还原
随后,法院干警又来到宣威市丰华街道钟山社区执行另一起棘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申请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系同村村民,且双方房屋毗邻。2015年5月,耿某某把耿某家(93)宣土用字XX号宅基地使用证及云建村建字XX号准建土地上建的围墙推倒,耿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耿某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等手续,其房屋合法建盖,所建围墙在房屋占地适用范围内,不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判决耿某某停止对耿某家房屋及围墙的侵害。法院干警与耿某某进行多次交涉,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与调解,但耿某某不服判决,认为耿某家房屋侵占他家的土地,所以把围墙推倒。
执行前晚,法院干警通知耿某某在家等待,将来现场执行案件,耿某某语气仍然较硬。当天下午,耿某某不在家,打电话不接。法院按照预定方案执行,一方面细心部署警力防范被执行人进行干扰和阻挠,另一方面对砌墙的路线进行细致核对,既要确保判决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又不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接近尾声时,被执行人突然来到执行现场进行干扰,执行局局长及时带领部分干警对其进行细致耐心的思想疏导,稳住其情绪,避免其采取过激行为妨碍执行。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局长又联系了丰华街道及钟山社区的负责同志到场监督,并且反复告知当地基层组织注意后续的安抚和反馈工作。
3个小时过去了,围墙砌好了。当地负责安抚工作的同志翘起大拇指说:“多亏你们法院强制执行,不然我们真拿这些当事人没有办法,好话说了一箩筐,他们就是听不进去。”执行局局长笑呵呵说:“现在全省法院都在搞迅雷行动,宣威法院把矛盾突出、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专门清理出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执行,确保把这些硬骨头案件啃下来,为人民群众解决麻烦事。”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