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
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
2017-04-26 09:26:08 | 来源:检察日报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面上多家个体经营的门店内销售假冒“迅达”注册商标的燃气灶。工商部门在抽查时也曾发现“迅达”牌燃气灶不合格,联系迅达公司鉴定后发现是“山寨”产品。迅达公司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到各家贩假店铺内购买了带有“迅达”商标字样的灶具,并邀请公证员进行了全程记录及相关证据保全。所购灶具经仪器扫描鉴定,无迅达公司防伪条形码显示,属于假冒产品。之后,迅达公司以多家商铺大肆销售假冒迅达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迅达公司商标权、损害迅达公司品牌声誉、影响迅达正品在市场上销售,给迅达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一系列诉讼,并于2016年11月29日分别向长沙市检察院、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二、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该系列案件后,迅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分析该案是否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经审查,迅达公司在被告的多家个体经营的门面中购买的燃气灶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从上述规定可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因素: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混淆的可能性。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为燃气灶,与迅达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厨房炉灶属于相同商品。其次,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迅达”标识与迅达公司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的商标标识。再者,迅达公司的商标为较多公众所知悉,在厨房炉灶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迅达”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即迅达公司,从而引起混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这些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迅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假冒的“迅达”燃气灶缺乏自动熄火等保护装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销售假冒商品的店铺较多,涉及面广,消费群体具有不特定性,对广大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关于使用缺乏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造成消费者受伤的事例层出不穷,频繁见诸报端。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迅达公司起诉具有公益性和代表性,长沙市检察院、天心区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上述共计35件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向长沙市中级法院、天心区法院、岳麓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其中长沙市检察院支持起诉30件。在支持起诉的同时,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承办人员积极与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民五庭负责人及承办法官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度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指导迅达公司代理律师进一步收集和充实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判效果。

  目前35件案件中,已经有8件被长沙市中级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均判决支持了迅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有3件已经生效;另有7件案件的被告已在庭审过程中与迅达公司达成和解(其中在中级法院达成和解的4件),迅达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余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长沙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是关注社会公益及民生保障,积极探索支持起诉案件办理机制。首先,在确定案件类型方面,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范围具体归纳为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公害、产品质量公害、劳动者群体讨薪等几个类型,并在办案中重点关注上述类型案件,以便发现相关线索。其次,在拓展案件线索方面,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通过向律师事务所发送联系函、邀请律师座谈等方式,宣传民行检察部门支持起诉等职能,以便其在代理相关诉讼案件中寻求支持和帮助。本案就是迅达公司代理律师了解到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也为市级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提供了司法实践案例。

  二是在办案中重点审查鉴别“公益”及“私权”界限,牢牢把握支持起诉的公益性及检察监督的居中性。本案表面上是商事主体对自身商标专用权的维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领域;即使有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购买者起诉维权,也仍然属于私权领域,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介入。但通过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不仅涉及个体的商标权保护、财产权保护或人身权保护,还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和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由于售假店铺多、波及面广、影响恶劣,除了对已经购买假冒产品的人造成实际损失之外,还存在着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监督的公益性,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充分发挥公益保护领域的检察职能,会同代理律师分析案情,对被告身份及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可能存在的证据缺陷进一步补足和充实,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同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及庭室负责人充分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和解及判决情况,督促法院快审快结,确保支持起诉意见能够获得法院采纳,确保案件办理的公益效果。

  三是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办案效果突出。迅达商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多年来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迅达公司一直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近几年来,涉及迅达商标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每年都有几十起,其中2016年一年就有70起,维权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巨大,个体维权势单力薄,而制假售假却屡禁不止。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对驰名商标的维护、对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对同类诉讼的监督力度均得到极大的加强。本系列案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发出支持起诉书后当月开庭并审结,均获得法院采纳。在办案同时,通过新闻报道、报纸刊登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个平台,介绍本案办理情况,推广民行检察部门职能宣传,扩大案件办理的社会影响力,引导类似受害者积极维权,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让企业科技创新无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