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钱要你做保证人?先了解几个案例再说!
2017-04-24 15:0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阮小英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以确保出借资金回收。生活中,大家都有可能碰到亲戚、朋友请求自己为其借款行为做担保人的情况。在为他人借款关系做担保之前,一定要好好了解法律后果,不能盲目,免得担了责任还觉得自己冤。司法实践中,产生误会的案例还真不少。

  无知:误以为“保证人”是“见证人” 。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起诉借款人王某及保证人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刘某在法庭中答辩称,自己是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的朋友,二人发生借款关系,其为二人做个见证,并不负责还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明确向被告刘某询问借条上“保证人:刘某”的字迹是否其本人书写,刘某对此却没有异议。后经法庭向其解释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才明白,“保证”和“见证”可不是一回事。

  保证,通俗来说,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作担保,债务人还不了钱的话,就由保证人来偿还。这与“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借款关系发生的人---的含义可是天壤之别。诉讼中常见,保证人不懂做保证人的真实含义,误以为保证就是作为朋友或亲戚对借款关系进行证明的意思,就贸然在保证人处签字。

  大意:过于相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没有选择恰当的保证方式。

  原告秦某起诉借款人苏某及保证人李某,要求借款人苏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李某辨称,起初自己答应为借款人苏某做保证人时,了解苏某是做大生意的,且颇有家资,他肯定能把钱还上自己才答应做保证人的。现苏某还不上钱,应该先由苏某来偿还,应先执行苏某的财产,苏某的财产不足以还钱,自己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法庭经查实各项证据,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发现各方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最后,法院依法判定,保证人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得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后,债务人确实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如果是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则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可见,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更重些。法律规定,如果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清楚何种保证方式,则按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说,如果要为他人的借款行为做保证人,也要考虑好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保证方式。

  占小便宜:根本不认识借款人 就敢做保证人 ?

  司法实践中,法官还发现,有些人胆子非常大,竟为不认识的人的借款行为做保证人。在一起由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均为一个借款人和三个保证人。法官在向这些保证人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一些保证人根本不认识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多做业务拿提成,又为了使得借款合同符合该公司向外放款的形式要求,就找了一些人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而这些保证人在签字时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可以拿一点好处费,有的是也想从该公司借点款,不一而足。在法院向这些保证人说明案情,送达起诉材料时,他们却都辨称自己怎么能替不认识的人偿还借款呢。

  经法官了解,这些涉诉的保证人知道“保证”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但却为了一些蝇头小利,怀有侥幸心理,自以为借款人应该能还上借款,而甘愿在借款协议的保证人处签字,为借款提供担保,将自己置于严重不利的法律地位。发生诉讼时,再怎么不甘心也无济于事了。只能说,还是长点心吧!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