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石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解读民法总则重要意义
2017-04-17 20:34: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维汉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法制基石。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进行解读。
立足国情饱含“中国元素”
问:您认为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它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
王利明: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民法总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
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范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再如,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问:民法总则中哪些方面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对人的保护?
王利明:21世纪的民法总则应该着重保护人的尊严与自由。从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
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
其后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问:民法总则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当今社会治理正从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走向社会综合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单纯的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方式转化为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的治理方式。作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总则颁行,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起到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总则充分地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
同时,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总则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有序,完善了监护制度,比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的、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中国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进行解读。
立足国情饱含“中国元素”
问:您认为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它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
王利明: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民法总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
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范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再如,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问:民法总则中哪些方面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对人的保护?
王利明:21世纪的民法总则应该着重保护人的尊严与自由。从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
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
其后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问:民法总则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当今社会治理正从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走向社会综合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单纯的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方式转化为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的治理方式。作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总则颁行,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起到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总则充分地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
同时,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总则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有序,完善了监护制度,比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的、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中国民法典。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