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
2017-03-22 09:1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兆扬
宣传工作对基层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下其带来的价值与日俱增,基层法院也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不遗余力的开展宣传工作。
一、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价值
在各种宣传手段中,微电影所起的作用正日益显现:首先,当前微电影的制作和传播已经成为趋势,得到了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基层法院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微电影这一宣传手段,抢占宣传舆论制高点。其次相对于文字类或图片类材料,微电影所展现的内容更加丰富,直观,生动,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与喜爱,其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力更加突出,有利于提高宣传工作的效率。最后我们应该看到优秀的法院题材微电影在宣传基层法院工作,树立基层法院形象等方面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有力的支持了基层法院的宣传工作。因此进一步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途径
1、多方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目前很多基层法院都开展了微电影的制作与传播,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与其他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相比,基层法院题材的微电影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选材上都相对偏少,可挖掘的潜力很大。由于基层法院并非专业的影视制作机构,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微电影摄制难度较大,因此全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非常重要:其一是要拓宽选材,挖掘素材,将基层法院在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等方面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作为素材,通过相关渠道提供给影视制作机构,为微电影创作提供蓝本,同时对于各类基层法院题材微电影的拍摄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指导。选材方面除法官外,其他岗位的工作也可以逐步进行挖掘,如司法警察,书记员等等,促使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题材微电影出现在群众面前。其二是拓宽播放渠道,微电影需要相应的渠道进行宣传与展播,目前基层法院微电影通常仅局限于在法院或政法系统网站发布,社会影响相对有限,未来应当考虑与社会知名媒体,报刊,视频网站等媒介进行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媒介开展宣传,展示,播放等工作,在进一步提升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力的同时节约宣传成本。其三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进行指导,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提高微电影制作质量,推动相应工作进步。
2、全方位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与其他形式的影视作品相比微电影的制作难度相对较低因而具备较好的可推广性,但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却是一个长远的课题:一是需要培养基层法院干警的新闻敏锐性:各种宣传素材蕴含在基层法院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好人好事,典型案例,突出事迹等等,并非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才值得进行宣传,这就需要基层法院干警具备较强的敏锐性: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工作形势和时政热点,认真观察工作中的每项事务和细节,对于有宣传价值的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编辑,为微电影创作提供素材。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干警开展宣传工作的能力,可以尝试以年轻干警为骨干,由基层法院政工部门及宣传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必要时邀请专业记者或媒体人员授课,提高基层法院干警的新闻敏锐性。二是提升基层法院干警的拍摄制作能力,微电影制作无疑是一项技术工作,基层法院干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才能做好,微电影的创作需要避免粗制滥造,严格保障制作质量。因此开展微电影制作的基层法院干警应当熟练掌握场景布设,剧本编写,台词设计,摄影摄像,视频剪辑,图像编辑等专业技能。为切实提升基层法院干警的拍摄制作能力,应大力开展相关专业技能的学习,促进基层法院干警熟练掌握制作微电影的必备技能。从思想意识和专业水平两方面全方位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
3、立体化构建基层人民法院微电影制作体系。目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已经开展了多次微电影的展示和评选工作,极大的带动了此项工作的发展。就基层法院实际情况而言,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微电影制作体系将发挥更大的效能:首先是激励机制:制定量化指标,将微电影的制作和发表列入基层法院整体宣传工作进行考评,定期开展相应展播及评选工作,对优秀微电影制作者,积极协助法院题材微电影拍摄工作的基层干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最大限度的激发基层法院干警对微电影创作的积极性。其次是审查机制,为确保微电影在宣传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其严肃性,杜绝不符合宣传报道要求的内容出现,基层法院应当对微电影进行严格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确定负责部门,对微电影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公开发布的微电影进行编号,便于存档和备案。同时固定发布渠道,由于当前信息媒介高度发达,必须杜绝基层法院干警私自发布未经审查通过的微电影。基层法院微电影的发布和输出渠道必须唯一,包括利用社会媒介进行展播的微电影都必须统一由法院负责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确保法院宣传工作的权威性。最后是为微电影制作制定相应规范或指导意见,避免在微电影制作中出现各自为政,良莠不齐的情况。探索出台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相应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微电影的选材范围,制作方式,岗位职责,展播渠道等做出相应规范。对禁止列入微电影的内容进行明示,对注意事项进行细化,逐步规范微电影的选材,制作,审查,发布,奖惩等环节,确保有章可循,环环相扣。立体化构建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体系。
结语
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发展,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投入,为基层法院宣传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一、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价值
在各种宣传手段中,微电影所起的作用正日益显现:首先,当前微电影的制作和传播已经成为趋势,得到了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基层法院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微电影这一宣传手段,抢占宣传舆论制高点。其次相对于文字类或图片类材料,微电影所展现的内容更加丰富,直观,生动,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与喜爱,其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力更加突出,有利于提高宣传工作的效率。最后我们应该看到优秀的法院题材微电影在宣传基层法院工作,树立基层法院形象等方面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有力的支持了基层法院的宣传工作。因此进一步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途径
1、多方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目前很多基层法院都开展了微电影的制作与传播,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与其他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相比,基层法院题材的微电影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选材上都相对偏少,可挖掘的潜力很大。由于基层法院并非专业的影视制作机构,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微电影摄制难度较大,因此全面开展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非常重要:其一是要拓宽选材,挖掘素材,将基层法院在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等方面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作为素材,通过相关渠道提供给影视制作机构,为微电影创作提供蓝本,同时对于各类基层法院题材微电影的拍摄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指导。选材方面除法官外,其他岗位的工作也可以逐步进行挖掘,如司法警察,书记员等等,促使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题材微电影出现在群众面前。其二是拓宽播放渠道,微电影需要相应的渠道进行宣传与展播,目前基层法院微电影通常仅局限于在法院或政法系统网站发布,社会影响相对有限,未来应当考虑与社会知名媒体,报刊,视频网站等媒介进行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媒介开展宣传,展示,播放等工作,在进一步提升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力的同时节约宣传成本。其三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进行指导,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提高微电影制作质量,推动相应工作进步。
2、全方位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与其他形式的影视作品相比微电影的制作难度相对较低因而具备较好的可推广性,但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却是一个长远的课题:一是需要培养基层法院干警的新闻敏锐性:各种宣传素材蕴含在基层法院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好人好事,典型案例,突出事迹等等,并非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才值得进行宣传,这就需要基层法院干警具备较强的敏锐性: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工作形势和时政热点,认真观察工作中的每项事务和细节,对于有宣传价值的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编辑,为微电影创作提供素材。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干警开展宣传工作的能力,可以尝试以年轻干警为骨干,由基层法院政工部门及宣传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必要时邀请专业记者或媒体人员授课,提高基层法院干警的新闻敏锐性。二是提升基层法院干警的拍摄制作能力,微电影制作无疑是一项技术工作,基层法院干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才能做好,微电影的创作需要避免粗制滥造,严格保障制作质量。因此开展微电影制作的基层法院干警应当熟练掌握场景布设,剧本编写,台词设计,摄影摄像,视频剪辑,图像编辑等专业技能。为切实提升基层法院干警的拍摄制作能力,应大力开展相关专业技能的学习,促进基层法院干警熟练掌握制作微电影的必备技能。从思想意识和专业水平两方面全方位提升基层法院干警微电影制作能力。
3、立体化构建基层人民法院微电影制作体系。目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已经开展了多次微电影的展示和评选工作,极大的带动了此项工作的发展。就基层法院实际情况而言,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微电影制作体系将发挥更大的效能:首先是激励机制:制定量化指标,将微电影的制作和发表列入基层法院整体宣传工作进行考评,定期开展相应展播及评选工作,对优秀微电影制作者,积极协助法院题材微电影拍摄工作的基层干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最大限度的激发基层法院干警对微电影创作的积极性。其次是审查机制,为确保微电影在宣传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其严肃性,杜绝不符合宣传报道要求的内容出现,基层法院应当对微电影进行严格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确定负责部门,对微电影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公开发布的微电影进行编号,便于存档和备案。同时固定发布渠道,由于当前信息媒介高度发达,必须杜绝基层法院干警私自发布未经审查通过的微电影。基层法院微电影的发布和输出渠道必须唯一,包括利用社会媒介进行展播的微电影都必须统一由法院负责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确保法院宣传工作的权威性。最后是为微电影制作制定相应规范或指导意见,避免在微电影制作中出现各自为政,良莠不齐的情况。探索出台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相应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微电影的选材范围,制作方式,岗位职责,展播渠道等做出相应规范。对禁止列入微电影的内容进行明示,对注意事项进行细化,逐步规范微电影的选材,制作,审查,发布,奖惩等环节,确保有章可循,环环相扣。立体化构建基层法院微电影制作体系。
结语
加强微电影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发展,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投入,为基层法院宣传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