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3年3.7万份判决“晒”上网
2017-03-14 15:03: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紫东
三年多来网站访问量达1000余万次,3.7万余份法院判决被“晒”上网。随着裁判文书公开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晒”判决的方式,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院判决“全民目击” 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裁判文书是法官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载体。将裁判文书“晒”上网,置于“阳光”之下,相当于邀请无数网友对法院进行监督。这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的实质性区别,体现了法院的自信,强化了司法公信力。
“从2013年12月开始到现在,一中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已经上传了3.7万余份裁判文书,网站访问量达到1000余万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浦晓东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打破了司法的神秘主义,满足了公众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具备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功能,能够在其他制度的共同配合下,对案件审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浦晓东表示,下一步一中法院将继续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力度,让更多裁判文书接受“围观”,直面群众“点评”,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杜绝文书选择性上网 十类案件明确要公开
“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或选择性公开。”重庆一中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旭东介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算认为裁判文书属于法定不公开范畴内的,都需要列明不公开理由,上报分管副院长审批通过才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印发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十类应当公开和五类法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
翻阅《办法》发现,十类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涵盖了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五类法定不公开范围的裁判文书包括涉国家秘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对于审批准予不公布的裁判文书,也不是简单不公布。
《办法》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公布文书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等基础信息,并在正文说明不公开理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隐名保护私权 维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丁与前妻蒲某于××××年××月××日结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赵某丁目前居住地位于大足区××镇××路××××号。”在重庆一中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上,这份编号为(2016)渝01民终591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隐去了人名、结婚时间、当事人住址等信息。
“除非非常熟悉的人,否则很难知道这份判决书上说的当事人谁。”浦晓东解释说,《办法》充分考虑到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网络版时,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要进行隐名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对于自然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要进行删除。
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 促使法官依法审判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代表了一个法官的审判水平,是法官的“脸面”。
俞旭东认为,裁判文书以前的受众是原、被告,现在“晒”上网后,裁判文书的受众变成了全社会的公众。受众的扩大迫使法官对案件的公正性、文书的说理性和逻辑性更加重视。
“如果裁判文书连自己都说服不了,别人肯定要来‘拍砖’的。”俞旭东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胡江认为,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能够促使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从而实现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效果。
法院判决“全民目击” 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裁判文书是法官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载体。将裁判文书“晒”上网,置于“阳光”之下,相当于邀请无数网友对法院进行监督。这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的实质性区别,体现了法院的自信,强化了司法公信力。
“从2013年12月开始到现在,一中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已经上传了3.7万余份裁判文书,网站访问量达到1000余万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浦晓东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打破了司法的神秘主义,满足了公众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具备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功能,能够在其他制度的共同配合下,对案件审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浦晓东表示,下一步一中法院将继续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力度,让更多裁判文书接受“围观”,直面群众“点评”,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杜绝文书选择性上网 十类案件明确要公开
“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或选择性公开。”重庆一中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旭东介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算认为裁判文书属于法定不公开范畴内的,都需要列明不公开理由,上报分管副院长审批通过才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印发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十类应当公开和五类法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
翻阅《办法》发现,十类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涵盖了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五类法定不公开范围的裁判文书包括涉国家秘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对于审批准予不公布的裁判文书,也不是简单不公布。
《办法》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公布文书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等基础信息,并在正文说明不公开理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隐名保护私权 维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丁与前妻蒲某于××××年××月××日结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赵某丁目前居住地位于大足区××镇××路××××号。”在重庆一中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上,这份编号为(2016)渝01民终591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隐去了人名、结婚时间、当事人住址等信息。
“除非非常熟悉的人,否则很难知道这份判决书上说的当事人谁。”浦晓东解释说,《办法》充分考虑到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网络版时,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要进行隐名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对于自然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要进行删除。
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 促使法官依法审判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代表了一个法官的审判水平,是法官的“脸面”。
俞旭东认为,裁判文书以前的受众是原、被告,现在“晒”上网后,裁判文书的受众变成了全社会的公众。受众的扩大迫使法官对案件的公正性、文书的说理性和逻辑性更加重视。
“如果裁判文书连自己都说服不了,别人肯定要来‘拍砖’的。”俞旭东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胡江认为,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能够促使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从而实现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效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