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未经设立审批,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7-03-13 16:28: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新芳 韦明
问:2013年2月,龚某开办了一家幼儿园,但该幼儿园至今未获相关部门设立审批。2015年3月,龚某欲另谋职业,因而与李某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龚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幼儿园转让给李某经营。协议中,双方并没有就办学审批手续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龚某依约将幼儿园转让给李某,李某则支付了首期转让费10万元给龚某。然而,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李某一直未依约支付。请问,在幼儿园未经设立审批的情况下,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龚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偿还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
广西 龚先生
答: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龚某有权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上述规定均是关于举办民办学校资格及不同类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划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为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办学审批手续的约定,双方争议应属转让合同纠纷,龚某已依约将幼儿园的场地设施交给李某经营,李某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因此,龚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 龚先生
答: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龚某有权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上述规定均是关于举办民办学校资格及不同类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划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为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龚某与李某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办学审批手续的约定,双方争议应属转让合同纠纷,龚某已依约将幼儿园的场地设施交给李某经营,李某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因此,龚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余下的5万元转让费。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