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远:适用终身监禁严惩腐败犯罪
2017-03-12 11:27:2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于子茹
  12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做客新华网2017两会特别访谈,为各位网友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

  在主持人提问“去年人民法院继续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报告里提到了终身监禁,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时,陈志远表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理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4.5万件6.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240人。在审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首次适用终身监禁,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产生了有力震慑。

  终身监禁是一个新的刑罚措施。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我们国家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重大举措,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彰显了党和国家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

  这里需要简单介绍一下,虽然我们以前一直有无期徒刑这一档刑罚,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改造中表现比较好,可以减刑,服满一定的刑期之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假释,就是说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会把犯罪分子关一辈子。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终身监禁措施之后,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就要关一辈子了。可以说,这对犯罪分子是非常严厉的惩罚。这项规定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已先后对白恩培(全国人大环保委原副主任)、魏鹏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于铁义(黑龙江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三名严重腐败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措施,这将进一步强化刑罚的震慑作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