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上极具标志性的事件——代表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就像我们写文章,这是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有代表称“这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最为重要也最为光荣的工作,也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极具标志性的事件。”那么在审议中,人大代表认为草案的哪些内容需要完善?提出了哪些修改意见建议?
陈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表示,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则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草案是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体系化、科学化。草案在吸收大量民事法律实践成果基础上,将其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利于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建设。二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法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草案既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又注意立足我国国情,传承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三是体现时代精神。草案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如绿色原则的确立就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陈竺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草案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体比较成熟。我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如期圆满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谢经荣: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定义为非法人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表示,民法典是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规范生活、工作、交往等行为的大法,跟每个人都有关。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律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心愿,这是我国法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广泛的讨论,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目前,我国民法有关单行法律已经实施了多年,在此基础上编纂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谢经荣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组合,一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条文进行了吸收,对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部分作了吸收并上升为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根据社会实践经济发展,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许多创新性、前瞻性的呼应,比如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了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运行和社会组织活动的适当分离;再比如强化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和保护水平,特别是信息时代个人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既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也在法学领域上有不少创新,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方面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在与其它立法衔接方面,通过设定指引性条文,将其它涉及民商事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范围,建立起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谢经荣说。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谢经荣表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房产是家庭的重要财产,在房产的使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很多和物业有关的问题都是由于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造成的,“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定义为非法人组织,使其今后能发挥更大作用。如果此次因时间、议程问题解决不了,建议今后在对民法总则解释时对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进行界定。”谢经荣说。
梁胜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应为七周岁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梁胜利表示,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而民法总则就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大纲,是民法典的灵魂。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梁胜利建议在第六章的第三节中加入一条关于“民事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的民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表述,并建议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或失踪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梁胜利认为应该从“六周岁”提高到“七周岁”。对于代表们广泛热议的见义勇为条款,他建议删除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表述,“由于救助人施救的出发点是保护或者减轻受助人的损害,国家应予鼓励;且紧急施救过程中很难分清对错,如果救助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就容易导致没有人救助他人的后果。”梁胜利说。
孙宪忠:对民事权利的系统全面展示就是最大历史亮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孙宪忠表示,民法总则草案所涉及的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步颇多。
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很多历史进步。相比民法通则来看,在民事法律行为上,民法通则强调的是老百姓依据法律来发生法律关系。现在法律上的表述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表述来建立和变革、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市场经济强调老百姓自己作主,自己约束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过去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强调这一点。孙宪忠表示,把这个法律行为用在婚姻关系上、用在合同上,就更加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也尊重了民法社会最基本的结构。
在民事责任的内容上,传统民法强调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作为法律上独立的篇章。但也有很多情况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很难区分的,尤其在合同,消费者等领域里就有这样的法律问题。所以,现在法律上强调要有民事责任的独立一章,把责任一并加以规定。在民事责任上,首先强调分,其次也强调合,更加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这段制度设计部分,在历史上也是有价值的。
吴青:法院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并且增设了很多新规定。“这些新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告诉记者,如果民法总则草案获通过,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典体系完全建立之前,民法总则的新原则、新规定也可能与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的冲突。
“在新旧民事法律体系的过渡期间,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和调整作用。”
吴青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时刻关注民法总则的实施状况,结合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保障民法总则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新旧民事法律体系顺利交接。
王明雯: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五年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建议:“把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三年改为五年。”
王明雯认为,现在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时间太短,权利人没有办法在这个期间内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一定进步,但还不够,希望能够更进一步,规定为五年较妥。”
“同时建议,增加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作为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王明雯提出。
现行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定适用同一诉讼时效期间。而外国民法一般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了较长诉讼时效期间,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法国民法典则分别是五年和十年。
“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人在世界各国求学工作,有上亿人次出境旅游,如此众多的中国人在境外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一旦不幸遭受人身损害,无法保障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王明雯说,参考德国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建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
李亚兰: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亚兰表示,就部门法关系而言,民、商关系最为密切。
“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注意义务不同,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要件及法律效果更存在诸多差异。”李亚兰提出,在全民经商背景下,怎么能做到民商合一,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李亚兰还表示,民法总则的立法是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针对现实生活需要适时做出的必要法律调整。
民法通则已实施近三十年,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包含大量的分则规范,已被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立法所修改甚至部分废止。“民法通则调整民事活动的功能已被削弱甚至有些内容名存实亡。”李亚兰说,民法总则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希望未来能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