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可以得到支持么?
2017-02-24 09:50: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巢烨
  问:我2015年从刘某那租赁了一商铺供自己经营使用,但商铺实际房东是陈某,租赁合同是直接和房东陈某签订的,签了两年,今年1月份到期。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为了租得门面我向我的上手刘某另外支付了3万元的门面转让费。现在门面已经到期了,房东陈某不打算续租门面,要求搬出,而我想要续租。我能否以交纳了转让费为由要求续租或者要求房东退还我门面转让费?

                              湖南 王女士

  答:门面转让费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租的理由和条件,房东并没有在租金之外另外收取费用,故也没有返还转让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未能达成续租一致的话,你应当依法返还租赁物。而对于所谓的门面转让费,其实是你为了从你所租商铺的上手也就是刘某处获得该商铺的优先租赁权而额外的向上手承租人刘某支付的一笔费用,该笔费用,房东陈某并没有收取,且你也与房东陈某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笔费用是你与上手承租人刘某的行为,故对于费用的返还也不能向房东陈某主张。

  作者单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