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网络产品的产权问题
2017-02-10 16:2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章帅
现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利用网络谋利的形式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网络产品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但是现在我国在这块领域里的法制程度还是远远跟不上现在的需求。根据我自己的体验和观察。我国现在的网络产品抄袭之风日益盛行,而一些产品的原创者的创意得不到保障,在他们的产品得到一些网民认可时,往往就被一些其他网络公司抄袭过去,推出类似的作品盗取他们的创意陈果。
笔者认为网络产品的产权和专利问题比我们实体产品更加重要,这方面的立法不仅要比实体产品细致,而且还要更加的完善。因为网络产品相比于实体产品它更容易被抄袭,其原因主要有:1、技术成熟,现在网络技术相当成熟,一些技术类的东西克隆起来相当容易,所以造成网络产品很容易被仿制。2、成本低廉,由于网络只是虚拟产品,而现在电子产品相当廉价,所以对网络产品的抄袭,往往在物质方面只需要很少投入,所以其成本投入相当少。3、法律缺失,由于我国法律在对网络产品的立法时间短,研究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也没有投入相应的重视力度,造成现在网络产品很多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等等。
那么网络抄袭之风盛行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我认为:第一必然会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每一句话都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网络资源的。2.浪费了需要得到有用资源的人的时间,又是另一种的浪费。3.这样会认下一代对网络有了错误的了解,好像网络就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还有他们可能把这种抄袭的习惯带到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那就更是不妙的了。4.会打击大部分人的创意积极性。
所以为了杜绝这些后果的产生,我觉得应该最重要的是完善网络信息法制化。我觉得有一篇文章里面阐述相关的对策很值得我们学习,下面的对策就是转载那篇 文章的内容:
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对策:
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特点。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自1978年在佛罗里达州通过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以来,1998年11月克林顿又签署了经国会通过的《数字著作权法》,1999年4月弗吉尼亚州政府签署了第一个有关互联网的法律。瑞典在1973年颁布了《数据法》,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改法》。1998年新加坡通过了《滥用电脑(修正)法案》,增加了3项新罪名(未经授权进入系统,干扰阻碍合法使用,擅自透漏密码非法使用)规定对信息犯罪可判长达20年徒刑和20万新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匈牙利、菲律宾、韩国等30多个国家也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在立法体系上,避免多头立法,减少部门立法。要采用听证会制度,扩大信息网络立法信息的交流,不但使政策探讨设计阶段充分民主化,让利益相关的人员充分地参与政策设计和讨论,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国内外信息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实际数据分析比较,找出规律和结论。建立“中国信息法规数据库”,其结构可分为如下七种:a.法律法规标题。按信息法律法规的全程录入,此字段可确定数据库记录的唯一性。b.发布机关。特定的信息法规制定机构有其关注的特定领域,同一个机构发布的信息法规总存在一些共性和规律,这正是信息法规学术研究及具体法规制定时所要讨论的。c.法律法规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息法律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有较大差别。设立此字段,就是便于解释信息法规的这一特性以及不同类型新型法规之间的比较分析。d.发布时间。我国信息法规的生效时间往往在发布时间之后,我们以信息法规发布时间为准。e.适用范围。设置此字段,是为了便于使用者区分国家法规和不同省市的地方法规并对他们进行比较研究。f.关键词。为了全面标示信息法规的内容,便于基于信息法规内容的检索和数据分析,必须设置三个关键词段,分别用“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指示。g.摘要。为了更深入的解释信息法律法规,帮助使用者了解法规内容,必须设置此字段。这就使立法机关可以避开制度等级直接接触信息源。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总之,立法是一切的根本,只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国的网络产品一定会健康的发展下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兰英 浅谈我国网络信息法制化建设问题研究 情报杂志2004
笔者认为网络产品的产权和专利问题比我们实体产品更加重要,这方面的立法不仅要比实体产品细致,而且还要更加的完善。因为网络产品相比于实体产品它更容易被抄袭,其原因主要有:1、技术成熟,现在网络技术相当成熟,一些技术类的东西克隆起来相当容易,所以造成网络产品很容易被仿制。2、成本低廉,由于网络只是虚拟产品,而现在电子产品相当廉价,所以对网络产品的抄袭,往往在物质方面只需要很少投入,所以其成本投入相当少。3、法律缺失,由于我国法律在对网络产品的立法时间短,研究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也没有投入相应的重视力度,造成现在网络产品很多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等等。
那么网络抄袭之风盛行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我认为:第一必然会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每一句话都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网络资源的。2.浪费了需要得到有用资源的人的时间,又是另一种的浪费。3.这样会认下一代对网络有了错误的了解,好像网络就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还有他们可能把这种抄袭的习惯带到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那就更是不妙的了。4.会打击大部分人的创意积极性。
所以为了杜绝这些后果的产生,我觉得应该最重要的是完善网络信息法制化。我觉得有一篇文章里面阐述相关的对策很值得我们学习,下面的对策就是转载那篇 文章的内容:
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对策:
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特点。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自1978年在佛罗里达州通过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以来,1998年11月克林顿又签署了经国会通过的《数字著作权法》,1999年4月弗吉尼亚州政府签署了第一个有关互联网的法律。瑞典在1973年颁布了《数据法》,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改法》。1998年新加坡通过了《滥用电脑(修正)法案》,增加了3项新罪名(未经授权进入系统,干扰阻碍合法使用,擅自透漏密码非法使用)规定对信息犯罪可判长达20年徒刑和20万新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匈牙利、菲律宾、韩国等30多个国家也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在立法体系上,避免多头立法,减少部门立法。要采用听证会制度,扩大信息网络立法信息的交流,不但使政策探讨设计阶段充分民主化,让利益相关的人员充分地参与政策设计和讨论,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国内外信息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实际数据分析比较,找出规律和结论。建立“中国信息法规数据库”,其结构可分为如下七种:a.法律法规标题。按信息法律法规的全程录入,此字段可确定数据库记录的唯一性。b.发布机关。特定的信息法规制定机构有其关注的特定领域,同一个机构发布的信息法规总存在一些共性和规律,这正是信息法规学术研究及具体法规制定时所要讨论的。c.法律法规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息法律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有较大差别。设立此字段,就是便于解释信息法规的这一特性以及不同类型新型法规之间的比较分析。d.发布时间。我国信息法规的生效时间往往在发布时间之后,我们以信息法规发布时间为准。e.适用范围。设置此字段,是为了便于使用者区分国家法规和不同省市的地方法规并对他们进行比较研究。f.关键词。为了全面标示信息法规的内容,便于基于信息法规内容的检索和数据分析,必须设置三个关键词段,分别用“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指示。g.摘要。为了更深入的解释信息法律法规,帮助使用者了解法规内容,必须设置此字段。这就使立法机关可以避开制度等级直接接触信息源。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总之,立法是一切的根本,只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国的网络产品一定会健康的发展下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兰英 浅谈我国网络信息法制化建设问题研究 情报杂志2004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