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坠落致残 男子被判自担责70%
2017-02-08 14:13: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聪 黄海英
因承包楼梯改造工程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而存在过错,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致九级伤残却要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曾某支付原告谭某赔偿款31435.25元。
2013年7月3日,原告谭某与被告曾某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由曾某将一商铺楼梯改装工程承包给谭某,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拆除原有的楼梯,重新浇铸成新的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及垃圾清运等内容;工程总价为6200元;谭某自行提供涉及工程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并自行负责自身工作之中的安全事宜。
2013年7月4日上午,原告谭某自带机械设备进行工作,在拆除旧楼梯时,因楼梯底部制作不牢,导致原告从近3米高处坠下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3349.2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后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外,原告承接本案诉争工程时无水泥浇铸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原告自行提供劳动设备(机械设备),且原告须完成双方约定的承包事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才能得到报酬6200元,其符合承揽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主要法律特征。原告作为承揽方,其无水泥浇铸施工资质,原告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需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施工,其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法院核算共计104784.16元。上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73348.91元(104784.16元×70%),由被告承担31435.25元(104784.16元×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7月3日,原告谭某与被告曾某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由曾某将一商铺楼梯改装工程承包给谭某,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拆除原有的楼梯,重新浇铸成新的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及垃圾清运等内容;工程总价为6200元;谭某自行提供涉及工程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并自行负责自身工作之中的安全事宜。
2013年7月4日上午,原告谭某自带机械设备进行工作,在拆除旧楼梯时,因楼梯底部制作不牢,导致原告从近3米高处坠下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3349.2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后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外,原告承接本案诉争工程时无水泥浇铸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原告自行提供劳动设备(机械设备),且原告须完成双方约定的承包事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才能得到报酬6200元,其符合承揽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主要法律特征。原告作为承揽方,其无水泥浇铸施工资质,原告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需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施工,其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法院核算共计104784.16元。上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73348.91元(104784.16元×70%),由被告承担31435.25元(104784.16元×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