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烟撞上小店玻璃门划伤手 男子起诉店主索赔
2015-10-29 09:51:03 | 来源:徐州法院 | 作者:李欣 陈倩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一男子买烟撞上了烟酒店的玻璃门将手划破,买烟男子和店主各执一词,法院判令烟酒店主支付陈先生5000元。
2014年6月一天,晚上7时许,陈先生到睢宁县城中心的一个烟酒门市买烟。当天下着小雨,陈先生戴着一顶帽子,他停好电动车后,低头径直走向烟酒店。由于下雨,烟酒店的透明玻璃门只开了一扇,玻璃门上有门把手,门把手上方贴有“推”、“拉”小标识。陈先生不慎碰到关闭的玻璃门上,致使该玻璃门断裂。陈先生伸手扶玻璃门时右前臂被划伤,后被送往睢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陈先生共住院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合计27000元。在陈先生住院期间,烟酒店店主曾去医院探望,并送去2000元
诉讼过程中,陈先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因外伤致肢体功能障碍,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等级,损伤后需误工损失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被告经营的门市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作为该烟酒门市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其经营的烟酒门市安装透明的玻璃门,该门上虽有标识,但标识不够明显,其存在过错;但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依法判令烟酒店主支付陈先生5000元。
2014年6月一天,晚上7时许,陈先生到睢宁县城中心的一个烟酒门市买烟。当天下着小雨,陈先生戴着一顶帽子,他停好电动车后,低头径直走向烟酒店。由于下雨,烟酒店的透明玻璃门只开了一扇,玻璃门上有门把手,门把手上方贴有“推”、“拉”小标识。陈先生不慎碰到关闭的玻璃门上,致使该玻璃门断裂。陈先生伸手扶玻璃门时右前臂被划伤,后被送往睢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陈先生共住院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合计27000元。在陈先生住院期间,烟酒店店主曾去医院探望,并送去2000元
诉讼过程中,陈先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因外伤致肢体功能障碍,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等级,损伤后需误工损失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被告经营的门市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作为该烟酒门市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其经营的烟酒门市安装透明的玻璃门,该门上虽有标识,但标识不够明显,其存在过错;但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依法判令烟酒店主支付陈先生5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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