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再犯为何不构成累犯?
2017-02-04 09:0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两个月前,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朋友,其自称是一名有正式工作的未婚男青年。当时,我抱着处对象的心理,与其在网上交往了一段时间。前不久,他约我看电影,我如约而至。但看完电影后,其却以用我手机打个电话为名,将我价值6000多元的高档手机拿走,并拒绝归还。此后,经百般索要仍未返还,无奈之下,我便当即向当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干警将其抓获,现赃物被依法追缴,并返还给我。经了解,其去年曾因为抢夺罪被法院判刑,在认识我时,其也是刚被释放不久。还了解到,其在公安机关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现想从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请问其是否一定构成累犯?

                               大庆 纪女士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可知,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对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本案并不符合特别累犯条件,只可能涉及到一般累犯。本案中,你被诈骗的数额只有6000余元,只能属于数额较大,并非属于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其主动认罪服法,因此其具有从轻的处罚情节,可以说情节轻微。再结合当前司法审判的实践及罪刑责相应的原则,对其判处拘役即可体现罪刑责相应,而不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量。另外,根据现有犯罪事实,也达不到判处有期徒刑的标准。由此可见,虽然前罪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是要想对其从重处罚,后罪也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量。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上述这个条件,才方可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对方虽然实施了再次犯罪,但是后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无法达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标准,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累犯。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