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停留高速公路 被撞坠亡自负2%损失
2017-01-16 16:46:17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刘秀荣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事故中虽被认定无责的乘客曾芬(化名),却被法院判令自负2%的损失。

  2016年2月6日,原告岑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经绕城高速公路由支坪往珞璜方向行驶。6时20分许,当行至绕城高速公路外线109KM+280M处,车辆撞击道路左侧高架桥桥壁,车辆受损。

  一小时后,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至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处,在左侧车道撞击并推移原告事故车,致事故车撞击该车下车人员曾芬(岑某之妻),造成曾芬从高架桥上坠落至地面死亡以及被告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6年3月12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八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周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岑某在其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停驶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以及转移乘车人至安全地点的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曾芬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原告岑某在其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停驶后未按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以及转移乘车人至安全地点、死者曾芬忽视自身安全较长时间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作用及过错,法院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68%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岑某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死者曾芬自负2%。

  承办法官表示,通常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如果乘客无责,应由由责任方承担乘客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由于乘客曾芬在其搭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正当理由滞留在高速路上1个多小时,客观上加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审判决其应自负2%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