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父母没女友没存款 保安男子杀同事被判死刑
2017-01-16 15:50:55 | 来源:北京一中法院 | 作者:张璇
32岁的肖某在一保安公司打工,因感到无父无母、没有爱人且事业低迷,遂产生厌世报复情绪,将与自己发生口角的同事杀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某构成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张某均为同一保安公司员工,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地下室宿舍。2016年6月12日上午,肖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由此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并返回宿舍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肖维在所住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处,趁正欲外出的张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猛刺张某胸腹部、背部数十下,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作案后认为目击其持刀扎人的宿舍管理员艾某会报警,随即返回宿舍内等待。警方接到艾某报警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在肖某宿舍内将其抓获到案。
庭审中,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据他供述,其与张某确无血海深仇,之所以杀他就是因为当天两人口头发生了冲突,吵完架之后心里窝火,“非常生气,就想扎死他”,肖维在庭审时说到。肖维还供述自己案发前这几个月以来,因觉得自己没亲人、没女友、没存款,孤独之余对人生也感到绝望,于是产生轻生想法,并在心中暗下决定:“谁惹我就弄死谁。”后来他还从网上买了一套刀具,准备扎死惹他的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肖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肖某作案后在主观上有合理依据相信他人会及时报案,客观上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在警方对其抓捕时未进行抗拒,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其认定为自首,但根据肖维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上述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肖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张某均为同一保安公司员工,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地下室宿舍。2016年6月12日上午,肖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由此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并返回宿舍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肖维在所住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处,趁正欲外出的张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猛刺张某胸腹部、背部数十下,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作案后认为目击其持刀扎人的宿舍管理员艾某会报警,随即返回宿舍内等待。警方接到艾某报警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在肖某宿舍内将其抓获到案。
庭审中,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据他供述,其与张某确无血海深仇,之所以杀他就是因为当天两人口头发生了冲突,吵完架之后心里窝火,“非常生气,就想扎死他”,肖维在庭审时说到。肖维还供述自己案发前这几个月以来,因觉得自己没亲人、没女友、没存款,孤独之余对人生也感到绝望,于是产生轻生想法,并在心中暗下决定:“谁惹我就弄死谁。”后来他还从网上买了一套刀具,准备扎死惹他的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肖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肖某作案后在主观上有合理依据相信他人会及时报案,客观上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在警方对其抓捕时未进行抗拒,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其认定为自首,但根据肖维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上述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肖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