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一
最高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01-07 09:2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运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就该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杨立新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对于这个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立场都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任何分歧意见。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人民法院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企业采取的态度,就是零容忍。在本案中,六家被告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河流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完全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致污染河流水源,置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严重后果于不顾,恶意排放危险废物,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令人难以容忍。三级法院判决六家被告企业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是完全正确的。同样应当鼓励的是泰州环保联合会,对这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确认污染环境的责任人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体现了公益组织的公益性,也实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程序的目的,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