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督促非法占用林地开矿
企业补植复绿 连州市林业局被诉
企业补植复绿 连州市林业局被诉
2016-12-24 15:09:16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郭洪平
12月16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连州市林业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连州市金福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星子镇白土山碳酸钙矿从2007年开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此期间连州市林业局虽对该矿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对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但上述行政处罚并未落实,该矿也未停止违法破坏林地行为,破坏面积由最初的4.7亩扩大到107.5亩,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2016年10月17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连州市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督促该矿在一定期限内对所毁坏的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但连州市林业局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就该案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连州市金福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星子镇白土山碳酸钙矿从2007年开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此期间连州市林业局虽对该矿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对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但上述行政处罚并未落实,该矿也未停止违法破坏林地行为,破坏面积由最初的4.7亩扩大到107.5亩,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2016年10月17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连州市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督促该矿在一定期限内对所毁坏的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但连州市林业局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就该案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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