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制造枪支被情妇举报 一审获刑二年半
2016-11-29 16:00:03 | 来源:防城港港口法院 | 作者:林芳羽 余樊
  广西防城港一男子与情妇发生争执后想要拿枪“吓唬”对方,情妇受到惊吓后报警。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家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范某,现年34岁,从小对枪支弹药比较感兴趣。2010年,范某下岗后赋闲在家,无所事事的他偶然在网上搜索到枪支制作方法,为满足自己打鸟的爱好,范某随即产生了自制枪支的想法。随后,其在网上购买了自制枪支所需的相关配件,并参照网上搜索到的方法,先后制作了1支猎枪、1支气枪、1支射钉枪和4颗猎枪子弹。

  2016年6月,范某与同居的情妇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范某一怒之下拿出自制的射钉枪指着李某头部,致其受到惊吓后流产。同年7月,李某与范某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当看到范某欲再次拿出枪支威胁自己时,李某迅速从屋里跑出来,并拨打110报警。随后,民警在李某的指引下,从范某屋内搜查出1支猎枪、1支射钉枪、19发制式军用子弹和4发猎枪子弹。当日,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自制的1支气枪和1发制式军用子弹。经鉴定,范某自制的猎枪、气枪分别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为动力,均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弹药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并且范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却擅自持有军用子弹20发,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考虑到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范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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