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零配件组装气枪 被控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9-06-17 15:18:51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尧 艾家静) 出于想打鸟的个人爱好,通过网络购买零配件后组装成气枪,如此行为在法律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定性?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顾某、苗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顾某经事先预谋,通过网络途径,先后购买枪支零配件发送至顾某所在的房屋及苗某暂住的车库等地,并将购买的枪支零配件组装成气枪2把。201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车库即苗某暂住地内搜查到涉案枪支2把。经鉴定,该2把疑似枪支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均认定为枪支。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顾某、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虎丘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枪支,不是非法制造枪支。
“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顾某只是从网络上购买了枪支零件,本案中枪支组装只是简单拼装,并无技术含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指出,从主观目的来看,被告人购买枪支只是因为爱好,想用来打鸟,没有在市场流转的意思,更没有制造枪支的能力及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从词义理解上看,制造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本案中枪支零配件都是成品,被告人购买组装过程中没有对购买的零件进行再加工、改装及创新;其次,从证据角度看,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查获2支气枪时并未发现有制造枪支的工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尚不充分;最后,根据被告人苗某的供述,其在购买枪支成品零件时只需联系其中一个上家,由该上家再向其告知其它零件卖家,无需再次搜罗需要购买其他零件的上家。
承办人指出,被告人顾某、苗某系不符合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气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顾某、苗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组装后未实际装弹使用,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此外,二被告人合谋从网络购买成品枪支零件并组装,危害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最终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顾某经事先预谋,通过网络途径,先后购买枪支零配件发送至顾某所在的房屋及苗某暂住的车库等地,并将购买的枪支零配件组装成气枪2把。201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车库即苗某暂住地内搜查到涉案枪支2把。经鉴定,该2把疑似枪支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均认定为枪支。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顾某、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虎丘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枪支,不是非法制造枪支。
“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顾某只是从网络上购买了枪支零件,本案中枪支组装只是简单拼装,并无技术含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指出,从主观目的来看,被告人购买枪支只是因为爱好,想用来打鸟,没有在市场流转的意思,更没有制造枪支的能力及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从词义理解上看,制造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本案中枪支零配件都是成品,被告人购买组装过程中没有对购买的零件进行再加工、改装及创新;其次,从证据角度看,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查获2支气枪时并未发现有制造枪支的工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尚不充分;最后,根据被告人苗某的供述,其在购买枪支成品零件时只需联系其中一个上家,由该上家再向其告知其它零件卖家,无需再次搜罗需要购买其他零件的上家。
承办人指出,被告人顾某、苗某系不符合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气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顾某、苗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组装后未实际装弹使用,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此外,二被告人合谋从网络购买成品枪支零件并组装,危害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最终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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