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买车起歹念 男子盗车自用获刑2年5个月
2016-11-09 14:24:17 | 来源:贵港港北法院 |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广西横县一无业青年因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手机和出行的车辆,遂下手盗窃留下自用。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邓列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邓列弟赔偿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10元。
2016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时代花鸟市场千色花阁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孙某1台白色三星牌GT-N7100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邓列弟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6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在贵港市港北区龙凤嘉苑南侧一家窗帘店内盗走姜某的一串电动车钥匙。同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列弟再次到上述窗帘店,待姜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其便一路尾随。当姜某将1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城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邓列弟用盗得的钥匙将该电动车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姜某。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在贵港市港北区德宝建材街一家卫浴批发部盗走蒙某的一串小车钥匙,后用盗得的车钥匙将蒙某停放在店铺后门的一辆英伦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的小车并发还蒙某。
2016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悦帮建材装饰广场的一家门业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某1台vivo牌X6A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手机并发还王某。
综上,被告人邓列弟盗窃四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列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列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列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6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时代花鸟市场千色花阁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孙某1台白色三星牌GT-N7100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邓列弟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6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在贵港市港北区龙凤嘉苑南侧一家窗帘店内盗走姜某的一串电动车钥匙。同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列弟再次到上述窗帘店,待姜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其便一路尾随。当姜某将1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城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邓列弟用盗得的钥匙将该电动车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姜某。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在贵港市港北区德宝建材街一家卫浴批发部盗走蒙某的一串小车钥匙,后用盗得的车钥匙将蒙某停放在店铺后门的一辆英伦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的小车并发还蒙某。
2016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邓列弟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悦帮建材装饰广场的一家门业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某1台vivo牌X6A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列弟处缴获被盗手机并发还王某。
综上,被告人邓列弟盗窃四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列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列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列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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